梁柏台与中央苏区时期的劳动感化院

  梁柏台在建党初期就加入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法制事业的创始人、人民司法制度的开拓者、红色政权的第一位检察长,被毛泽东同志称为“红色法律专家”。在梁柏台短暂而辉煌的法制人生中,由他倡导并推动建立的以感化教育和劳动改造为宗旨的新民主主义新型监狱——劳动感化院,当属我国监狱史上的一次深刻变革,为延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法规和监狱制度所继承和发展。


  创立新型监狱

  梁柏台1899年9月生于浙江省新昌县,从小立志要做一个“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的“许国大丈夫”。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从1921年至1931年,梁柏台在苏联一待就是10年。其间,他不仅在莫斯科东方大学潜心研究马列主义,毕业后还长期在苏联远东地区从事华工革命运动。1927年后,梁柏台被调到位于中苏边境的伯力法院任审判员,致力于红色法律的研究和司法工作。干过苏维埃政府工作、学习和研究过苏联法律、做过法院审判员,这些丰富的经历,使得梁柏台对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苏联的司法体制有着更为深刻的了解。

  不管是司法制度、检察制度,还是监狱制度,过去在苏区都是没有的。1931年梁柏台秘密回国后,即投身红色政权的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建设。在梁柏台看来,苏联的监狱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观和劳动教育观为指导,强调监狱的目的在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感化而非惩罚,而劳动是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手段。他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这一法制思想,并结合中央苏区的革命情势和法制初创的实际,开始着手创制中央苏区的新型监狱制度。

  1932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常会,时任司法人民委员会委员的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常会赞成他的这一提议,决定由他起草劳动感化院章程,提交下次常会讨论通过。同年6月9日,由梁柏台起草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等签署颁布。作为中央苏区司法审判的基本法律,该条例规定:“在各级裁判部下可设立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县省两级裁判部,除设立看守所外,还须设立劳动感化院,以备监闭判决长期监禁的犯人。”如此一来,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感化院在中央苏区司法机构组织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1932年6月20日,也就是在《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颁布后,梁柏台在瑞金主持召开了江西、福建以及瑞金的裁判部长联席会。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探讨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工作,最终形成了《关于看守所及劳动感化院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初步明确了为什么要设立劳动感化院,劳动感化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又有哪些具体的职能等。应当说,这个决议的通过,为之后出台专门的劳动感化院组织章程奠定了基础。

  同年7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常会。会议听取了梁柏台关于裁判部长联席会议经过的报告,并审查了包括《关于看守所及劳动感化院的决议》在内的各项议案。正是得益于梁柏台的大力推动和积极倡导,很快,由他起草的这部《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就于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员会以第二号命令的形式颁布,并于1932年8月15日起在江西福建两省及第一个中央直属县瑞金县实施。据此,在中央根据地的福建省、江西省和瑞金、兴国、博生、长汀四县,纷纷成立了劳动感化院,具有工农民主政权特色的监狱机关得以初步建立。

  可以说,《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颁布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监狱法规,它是梁柏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机构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一次改革和创新。


  劳动感化院是工厂也是学校

  革命战争年代,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可谓是“摸着石头过河”。对此,梁柏台说道,“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所以特别困难。”因此,在劳动感化院设立、运作的全过程,梁柏台都十分重视各项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具体规定了劳动感化院的任务、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按照规定,劳动感化院是中央苏区时期裁判部下的一个附属机关,在县、省两级裁判部设立,主要是用以看守、教育和感化被判处长期监禁的罪犯。从组织机构看,劳动感化院由正、副院长及各科科长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劳动感化院的全面工作,随时向裁判部作工作报告。劳动感化院内部设总务、劳动、管理、文化等科,具体负责财产经费的管理、原料的购置、产品的出卖、罪犯的劳动及教育等事宜。当然,劳动感化院毕竟是对罪犯实施强制劳动教育的执法机关,因此,必要的管理约束必不可少。

  劳动感化院的创立,是梁柏台摒弃封建社会监狱制度“报复主义”“惩办主义”,倡导“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狱政思想的集中体现。对此,他所起草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的法令。”梁柏台认为,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教育”和“劳动”是最重要的改造手段。

  梁柏台主张罪犯应参加生产劳动,通过劳动创造物质资料。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改善罪犯的生活,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开支,并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实现罪犯的改过自新,这一思想在《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规定:劳动感化院可以开设店铺,出卖劳动感化院的一切生产品,并可兼卖别项商品。如瑞金的劳动感化院能制造各种毛袜、信纸、信封、草鞋等;江西的劳动感化院能制造斗笠、粉笔、信纸等。以上各种劳动生产,都为苏区所需的东西,而且物美价廉。此外,在江西宁都和福建长汀劳动感化院还开设了印刷所,为地方代印书刊,如《国语课本》《共产儿童读本》《儿童唱歌集》。劳动感化院通过组织罪犯发展生产,不仅不需要政府供给伙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还在解决了劳动感化院一切费用外有盈余,这些盈余成为了国家的一项收入来源。

  梁柏台不仅重视“劳动改造”,还重视“教育改造”,并利用多种形式对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例如,在劳动感化院内不仅有工厂,使罪犯参加劳动;还有教育娱乐的场所,如配有《红旗报》《工农报》等各种报纸和书籍,设有列宁室(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一种俱乐部)、图书馆等,使罪犯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外可以参与教育和娱乐活动;在省裁判部还印有感化剧戏,各劳动感化院购买,并安排犯人进行排演;定期出版院内壁报,登载院内日常生活情形,发动犯人积极投稿。

  当然,由于是新生事物,劳动感化院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梁柏台对此积极思考,提出改进措施,推动问题很快得以纠正。如针对因工作人员少导致罪犯政治课、文化课不能按时上的问题,1933年5月,梁柏台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关于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强调,“感化方面,充实文化工作人员,要有计划的来教育犯人,经常的上识字课、政治课等。将俱乐部、列宁室、图书馆健全起来,利用犯人工作以外的时间,经过这些文化机关来感化他们。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应当特别注意。”在梁柏台看来,在劳动感化院的运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生产与感化的关系、劳动和教育的关系,两者不可偏颇。


  对监狱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中央苏区时期,劳动感化院的探索实践尽管时间短暂,但它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却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监狱制度奠定了基础。延安时期,这一优良的司法传统得以继承,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完善,不仅涌现出了以党鸿魁为代表的监狱建设的司法模范,还逐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狱政思想、狱政方针以及革命监所工作的优良传统。比如,1939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设立劳动感化院,其组织及工作另定之。”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则将“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这一基本的狱政方针,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1938年8月28日,《解放》刊登了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边区通讯)》一文,详细介绍了边区监狱实行劳动教育感化的情况:

  “犯人日常的生活是有组织的劳动与学习。每月有一定的计划,每周有一定的时间分配,按着计划和时间去做。参加劳动的以五人为一组,十人为一班,三班为一队,由看守所指定组长、班长、队长负责管理。识字小组,以一个窑洞的住室为单位,指定文化程度较高的为组长,负责教育,上课、开会由队长召集。至于有些能够自己看书,对于政治、军事理论和实际有兴趣的,可以合并起来组织政治、军事研究组,自己选出组长,报告看守所登记,以备考查。每天规定上午八时以前早操、运动、唱歌及识字。上午八时至下午四时为劳动的时间,做掘窑、修路、背柴、挑水、辟地、建筑等工作。下午四时以后,上政治、军事课,或报告时事;暇时可以下棋、谈笑。晚间,开生活检讨会,考查各个犯人在这一天中劳动和学习的成绩及一切思想行动的表现。”

  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的王怀安,在事后回忆边区的狱政制度时谈道:“监狱里对犯人也比较人道,注重感化教育。那个时候日寇扫荡我华北根据地,为了便于转移,有些地方的监狱就把平时表现好的犯人释放了,规定等敌人扫荡完了再回来报到集合。结果到时候犯人们都回来报到了,一个也不少。”1939年,塔斯社记者加尔门在延安参观完监狱后表示:“延安的监狱简直不像监狱,这是个劳动公社,在这里有几十个过去的罪犯,被改造成为自觉的公民。”世界学联代表傅路德则称,“在对犯人合理待遇的问题上,它是全世界的一个模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狱政监狱建设的可贵探索,同样深刻地影响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立法工作,实现了既一脉相承又发展创新。往者可鉴。当下,面对新时代监狱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以及国内外监狱法规、监狱制度的新发展,重新审视共和国监狱制度的红色司法基因,对于更好继承发展并予以创造性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青年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共和国监狱制度的雏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看守所教育改造制度及其影响”(项目编号21JP1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