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商专供”不应是“低价劣质”的代名词
近日,多地集中开展2022年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对较为畅销的电商特供等产品加强监督抽检。在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喻军看来,网购压缩了商品供应链,使产品从工厂到消费者手中不再经过各级代理商和零售商等环节,大幅度降低成本及售价,久而久之使消费者产生货比三家、“淘便宜”的消费心理,主打“价格优惠”的电商特供商品应运而生,并实现销量增长。(1月19日人民网)
所谓的“电商专供”,就是专门供给电商,通过网络销售的各种商品,这类商品在实体店是见不到、买不到的。在网购促销大战里,继先提价后打折的套路之后,又有“电商专供”大搞低质低价的猫腻儿。
常言说,一分钱一分货,消费者不应一味追求低价,还要综合考虑实际需求与价格,货比三家、择优购买,毕竟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一方面,生产厂商推出“电商专供”,主要是为了避免线上低价冲击线下的价格体系,生产厂商既要配合电商渠道的低价策略,又要保证自己的利润,一些品牌为了维护线上线下渠道的生态平衡,会将一部分商品作为“电商专供”,刻意与实体店进行区分,于是就会出现不同设计、不同用料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商促销大多以低价为主,由于电商专供商品大都是限价生产,企业为保证利润,就可能会在商品材质上压缩成本,导致电商专供商品质量与实体店同类产品有一定差距,因此价格偏低。
不可否认的是,线上线下进行“差别定制”与“差异定价”,既避开了不同销售渠道间的利润互搏,又满足了网购消费人群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算得上一举多得的办法。但无论是“电商专供”还是线下渠道,生产厂家都应该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现在“电商专供”低价劣质问题的存在,表明了单纯依靠电商平台的自律并不现实,需要有关职能部门明晰规范,不断强化监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应是一切经营活动的“黄金法则”,即使产品质量不影响使用,也不能让“电商专供”成为“低价劣质”产品的代名词。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线上线下商品注明为同一个商品型号,却故意使用不同的材质和工艺,这些虚假的陈述,实为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理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引导企业彻底摒弃“电商专供”低价劣质的经营模式。监管部门要督促商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电商专供”商品做出明确的标识,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供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要通过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坚持法律底线不能破,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