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的法律思考

  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经济呈指数级增长,但同时也给税收方面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按照传统税收管理原则,企业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当地税收管理部门才对该企业分支机构具有税收管辖权,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例如:在微信中插入的奔驰汽车广告,应该不应该征税?应该对微信平台征税,还是对奔驰公司征税?应该征收何种税收,税率分别是多少?这些在传统税制中并没有规定。如何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数字税”立法。英国、意大利、南非、印度等已设立数字税,并将谷歌、苹果、亚马逊等大型跨国互联网巨头纳入征税名单。2021年1月1日,肯尼亚颁布的《2020年数字服务税收条例》规定,对数字服务征收占总交易价值1.5%的税费,不遵守规则者将被限制进入肯尼亚市场。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治理和数字税设立,有序推进税收法定、依法治税,将数字税纳入现有税法体系中,针对数字经济中平台公司设立专门税种。

  第二,财政法定和税收法定双管齐下。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需要统筹兼顾,如何实现税收公平?笔者建议,聚焦数字化商业模式,确定一个平衡企业创新和国家财政预算需求的数字税征收方案,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法定的有序过渡,平衡国内税收区域分布不公问题,实现东西部同步发展,实现税收公平、人民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