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在思想理论上的集中体现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法治中国故事,并多次引用典故,“典”明全面依法治国要义。

  即日起,本报推出“学习用典”专栏,与广大读者一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挖掘和传承历史典故中的法治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原典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战国〕荀子《荀子·君道》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了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在日内瓦,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历史讲述

  在《荀子·君道》篇中,荀子着重论述“君”与“法”的关系。由君而群,“君者,能群也。”又由君治群,主张“隆礼至法,则国有常”。

  荀子的社会治理目标是“出于治,合于善”,治理同时包括礼治和法治。“礼”是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是价值引导和社会秩序的主要保证,“法”则包括了“礼法”和“刑”两重含义:一方面是指根据礼义而制定的规范制度,所谓“礼法之枢要”;另一方面是指具体的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体系,所谓“法者,治之端也”。

  就礼法而言,主要是“礼”的成文化、制度化、规范化,法从属于“礼”,“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法没有抽离出法的独立地位,但强调法的辅助作用,即所谓的“德主刑辅”。

  就刑而言,主要指类同于法家所倡导的“刑”,独立于“礼”之外,“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同时,“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可以看出刑作为独立的惩戒手段,目的仍在于通过刑罚这种国家强制的暴力来使社会重新归于正轨,构成对礼义教化的补充,共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良善运行。

  此篇中,荀子列举羿和禹,说明法律不能自行治国,要靠君子推行才可,从而得出结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意思是说制定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开端;君子,是法治的本源。礼治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建设王道,而法治的推进有利于成就国家强盛的伟业。


  典故解读

  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法律既要彰显治理思想的价值,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补充。

  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开端,并非一经确立就固定不变,法是“为人而立,为治而设”,国家治理面对的事态形势总是错综复杂又经常变化,法律体系本身不能对所有情况都囊括尽收,因此要制法有道,促进法律应用时“有法可依”。

  在荀子看来,“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转除了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备、细致,更在于有合礼仪、知法义的君子进行执法。“有治人,无治法”即强调执法者素质修养和专业化水平对于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既有“良法”,更需“治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总体水平。

  (作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