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袭式”数字图片恶意诉讼的“法律诊断”
当前,以数字图片侵权为由提起恶意诉讼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记者针对该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相关师生。
从根源上规制恶意诉讼
刘瑛(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律诊所负责人)
类似数字图片的恶意诉讼,关键是要找出根源,在立法层面彻底根治。之所以发生商业维权,主要是有利可图。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宗旨,并不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作品的传播,而是先利用网络进行“钓鱼式”使用,然后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突袭式”地直接成批量地提起诉讼。实质上是缺乏诚信,钻法律的空子。在数字时代,鉴于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建议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的规范。做到加强权利保护与促进产业发展相辅相成,有效平衡广大用户与商业平台的利益;与商标法、专利法一样,统一规定“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各种形式的权利滥用;强化商业习惯,减少权利利用的成本,即明确使用者注明作品来源与通知删除规则,以此从根本上遏制恶意诉讼现象的发生。
版权实现机制的缺位是数字版权领域商业维权肇因
付继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主讲教师)
使用享有版权的数字作品的总体特征是分散性、多样性、隐蔽性与广泛性,以及使用频率的偶发性与规模性并存,以致发现与制止侵权的成本通常高于可得利益。法律应当顺应这种商业实践,通过技术与制度建设来适当补位,降低维权成本。
在维护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以下几种可选方案:一是强制性规定权利人采用集体管理模式向网络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与报酬分配机制。二是明确规定权利人在提供作品时应当以技术方式提出要约,并完善格式条款的效力安排。三是对符合网络治理规则与惯例的行为适用默示许可规则。例如,在使用者注明作品来源与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没有标注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时,可认为非直接商业性使用行为获得了免费默示许可。
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体系两个层次来思考
郑璇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主讲教师)
知识产权法的属性存在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应当以国家当下倡导的创新和效率等进行综合考虑。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来说,知识产权绝对权的权利维护和这种行为本身应当分开考虑。利用一定的操作空间,去实现以诉讼养团队的商业维权产业,并没有为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积极导向。
发挥著作权市场价值
陈柳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师助理)
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媒体或个人在进行文字创作时通常借助网络检索工具,将通过网络途径获取的图片作为文字作品的配图,起到增强文字感染力的作用。但是,一些公司却凭借取得版权登记的图片,将图片使用者诉上法庭,在进行以谋取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商业诉讼。
如何规制此类商业诉讼,需要从规范图片公司等市场主体、加强图片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合理裁判此类图片侵权案件等方面多管齐下。发挥著作权市场价值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主导作用,是有效规制图片侵权商业诉讼的重要手段。此类诉讼涉及的图片通常系随意拍摄,难以确定作者,独创性低、创作难度低、缺乏知名度,因而市场价值不高,从而决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过高。法院应当以图片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确定与其市场价值相符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使图片公司获得的利益低于付出的诉讼成本,从源头上有效规制恶意图片侵权商业诉讼。
审慎把握侵权裁量标准
韩欣悦(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著作权恶意诉讼的出现是受利益的驱使,图片网站只需付较小的数额便可买下图片著作权,之后便可以每张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金额进行索赔。法官在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时候,需审慎地审查著作权权属。原告的权利链条需完整清晰,不能仅凭相关图片的水印和权利授权书就认定原告对图片享有专有使用权。除此之外,对于赔偿额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涉案图片使用用途。
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压缩一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利益空间,但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关裁量标准,设立恶意诉讼惩罚制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著作权集中诉讼问题探究
田方达(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集中购买图片著作权并集中起诉的行为通过司法判决或者调解,能够取得远高于购买著作权费用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赔偿。同时,公证费和律师费也是为维护权利的合理支出,亦需要侵权人赔偿。
为解决该问题,可以更加严格审查原告证据,并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降低集中诉讼的赔偿额度。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的合理性
王昕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对于包括著作权商业维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通常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但是商业维权模式的产生改变了这一现状,对权利人而言,商业维权模式大大减少了其维权成本,权利得到了更好保障。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其中存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现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权利在正当、合法的边界范围之内行使。
辩证看待著作权“恶意”诉讼
王楠茜(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出现符合时代发展趋势,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结果。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往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相关代理商达成协议,将维权权利移交至代理商手中。在这样的维权模式之下,维权主体更具专业性,维权亦具有规模效应。
但对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应该辩证看待,并非所有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都是正当的,也有部分诉讼涉嫌滥用诉权。商业化的模式容易导致诉讼目的异化,部分代理公司追求通过诉讼得到高额赔偿以获取巨额利润,导致市场风气不正,日趋逐利化。
应对权利人、使用人施以一定的义务
许驰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学生)
一方面是著作权人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值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这样的保护如若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进行集中诉讼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社会文化的传播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由法律对权利人施加一定的提示义务,例如要求权利人在发表图片时标明“转载需注明来处”,或在图片中形成水印,抑或是以任何其他可以明确、明显看出出处的方式对图片的来源进行标记。同时也应对使用人施以一定的义务,例如在转载或使用时标明出处,如若出处不清的也应当注明“图源网络,若作者看到可联系后台”类的话语。如若其已经注明,则不应当认定其有主观恶性,如若产生纠纷,法院应当中立判断责任承担,从严把握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