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明标准的构建
我国刑法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较广,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证明标准问题较为突出地集中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本文以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中证据证明标准困难为研究对象。为行文方便,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指称这两个罪名。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应当建立更适合该类案件特点的证明标准,建立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明标准,以在案其他证据补充强化其证明力,并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正向审查,只要能够证实被害人陈述属实即采纳陈述,如果证实被害人陈述为不属实则不采纳其陈述。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进行反向审查,只要证实其供述不属实即不采信其辩解。确定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辩解属实与否,需通过在案其他证据的细节来认定,如果被害人陈述的细节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细节与其他证据明显不符,则可以确定其供述、辩解系不属实,反之亦然。案件承办人结合全案证据只要案发、破案过程自然,排除诬告可能,形成内心确认即可定罪处罚。
被害人陈述正向审查印证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陈述属于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被害人陈述,指受害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具有完整性、亲历性、不可替代性,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被害人做出亲历案件事实的陈述。因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最高,且被害人陈述属于原始证据,证明力也比较高。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除具有上述共性特点外,还具有其特殊性。一是该类案件的被害人为未成年人,陈述内容带有其年龄特点。二是被害人陈述内容前后存在不一致或者反复。因为一些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本身年龄较小,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可能存在较大偏差,且未成年被害人本身没有性经验、性常识,对一些性问题本来就不懂。因此,被害人陈述应当坚持正向审查印证。
正向审查印证,是指在该类案件中应当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核心进行分析,即先将被害人陈述假定为真实的,然后关注案件的关键细节,查明其对非亲历不可知的情况的陈述是否真实、对客观环境的描述是否与现场相一致、对案件经过的陈述是否能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呼应等,从而印证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其陈述客观、真实,能够与证据细节相互印证,则采信其陈述。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时要做到“三个要”和“四个面”。
“三个要”具体为:一要确保陈述的可信性较强。如果该陈述缺乏可信性,就会很难作为定案证据采信。二要注重细节审查。细节审查一方面是为了抽丝剥茧尽可能还原案件原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查明对被害人非亲历性不可知的事实陈述是否属实,陈述细节与案件客观环境、现场情况是否相吻合。三要注重审查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或矛盾的原因。如果陈述变化内容影响到案件审查,承办人应当着重审查这种矛盾和不一致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四个面”具体为:首先,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可信性程度时,要注意把握案发时间到被害人陈述时间的间隔。一般情况下,时间间隔越短,陈述内容的可信性就越高。其次,要从被害人陈述一惯性方面考量。从侦查阶段直到审判阶段,被害人陈述必须要保持陈述的一惯性,这样在法庭上被采纳的可能性越高。被害人陈述中的主要内容部分,应当保持一贯,且不能存在不合理,每一次陈述之间一般不能存在根本或重大矛盾。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表达方法不成熟引发的有些陈述内容不明确,或由于表达上的差异陈述内容存在较小差异的,不影响整体可信性。再次,陈述内容应当具体且丰富。在判断被害人陈述可信性时,除要注意把握该陈述的一惯性外,还把细节描述是否丰富作为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最后,是否与客观情形相符。是否存在其他客观证据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这是判断陈述可信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使部分陈述内容中与客观情形不相符,但认为有相应理由的,可以认定陈述的可信性。
被告人供述、辩解反向审查印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指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一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不可替代性、不稳定性。这是因为被告人作为刑罚追诉者,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心理,一般会做出无罪辩解。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除具有上述共性外,还具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本身犯罪场所隐蔽、被侵害对象年龄小、证据单一,所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少。根据办案实践来看,多数被告人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通常辩解理由为不认识被害人、和被害人玩耍接触过,但不承认实施性侵等行为。有的被告人的供述避重就轻。
基于以上情形,对成年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进行反向审查印证。反向审查印证,是指先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辩解假定为虚假,然后结合客观证据、证据细节、无罪或罪轻辩解判断其是否合乎常情、常理、常识。如果被告人的辩解内容及原因前后反复,并与证据中的关键细节印证相矛盾、辩解不符合常理,则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反向审查时具体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结合被告人社会阅历、工作经历、受教育背景和文化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结合在案证据的关键细节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进行比对,特别是结合被害人陈述内容进行判断,进而击破被告人的辩解。
另外,一般情况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除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外,还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办案过程应当将在案的、所有证据进行统筹审查分析,比如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考虑该证据是直接听被害人述说还是听其他人转述,是案发后多长时间得知,从而以此判断证明力大小。审查现场勘验情况时,要格外注意细节审查。
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再辅以物证、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当然,司法机关若能制定统一、明确的证据证明标准制度或办案指引,则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认识分歧。
(作者单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