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张无群、张瑞昌申请执行史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需要对被执行人史长胜所有的雅阁汽车一辆(冀J81W56)进行拍卖。定于2021年12月30日10时至2021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以起拍价:8000元,保证金:1600元,增价幅度:100元进行公开拍卖。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林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林与你和王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92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92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钟跃:原告贵州原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跃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黔0113民初4343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3民初4343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钟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原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7月9日的租金、租赁设备、创业资金等共计16020元及违约金365元(租赁期一年365天,每天按1计付至2021年7月9日止共计365元,从2021年7月10日起,以5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贵州原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被告长春市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82民初647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豚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守兵、廖其艳诉被告贵州云梦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豚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1日签收邮寄送达的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于2021年11月12日9时30分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需追加第三人贵州云梦鲸天地管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9272号第二次开庭传票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清镇市人民法院职教城人民法庭(职教城管委会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212破84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向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103室;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张海;联系电话13586560690)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特此公告


  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俞中友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仙居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白云三巷58号新耀达大厦20楼;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8557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债务人及股东(王康良、沈连火、胡耀武)应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账册、账簿等财务资料,逾期未移交导致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将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212破4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平湖芝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21日前向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邮政编码:315400;联系人:蹇莉;联系电话:1865822531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遗失作废声明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一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浙1121破5号,同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一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接管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印章。现管理人声明作废浙江一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ZJ02500),及企业相关印章。特此声明

  浙江一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