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实体法律规范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顽相互勾结,给边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据地建设事业带来了严重危害。为了巩固革命政权、打击各种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山东抗日根据地根据党中央的指示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始了刑事法制建设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各级司法机关,不仅保障了革命政权的稳定、保障了根据地人民正常生产生活,而且为党更有效地组织各界力量进行抗日战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也为以后新中国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锄奸立法

  根据党中央的锄奸指示,山东抗日根据地于1943年颁布了《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和《山东省战时除奸纪律》,条例本着“不放过一个敌探,不错办一个好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严禁逼供,错案必须平反”等方针,对抗日根据地内的反革命分子进行处理。在锄奸过程中严格规定锄奸纪律,避免肃反的扩大化。在抗日战争即将胜利的时候,1945年3月颁布了《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山东军区关于特务汉奸之处理办法的联合决定》,1945年8月颁布了《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和《山东军区处理伪军伪警条例》,此时根据地对于汉奸和战犯的具体罪行了解的比较深入,立法经验也更为丰富,因而在条例中对其罪行和处刑办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具体。为了给汉奸分子以经济上的制裁,并为妥善保护汉奸财产,山东省政府制定了没收汉奸财产的单行条例,分别是1941年4月颁布的《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条例》、1945年8月颁布的《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山东军区关于敌伪财产处理办法》。


  关于惩治贪污贿赂法律

  为了同贪污分子进行斗争,山东抗日根据地于1940年12月颁布了《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武装部队及公营企业人员贪污罪行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贪污论罪。包括“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意图营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违法收募税捐者,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者,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财物者”,一般都根据其贪污数额及其影响大小,规定处刑标准,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此外,1942年抗日根据地军民处于严重困难时期,粮食更为珍贵,因而贪污公粮者,便构成严重犯罪。1943年8月山东抗日根据地颁布了《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贪污公粮五百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惩治盗匪法律

  1942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盗匪论罪。包括“掳人勒赎者,于盗所强奸妇女者,持有枪械或其他武器在陆地或水上聚众抢劫者,抢劫或行劫而杀人或致死、或伤害二人以上者,勾通或窝藏盗匪、分赃有据者,帮助抢劫勒赎者,破坏公共事业或军事政治设施情节重大者,因看守赃物或脱逃而持械伤人者,抢劫囚犯或持众胁迫脱逃之首谋及教唆者,现役军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匪盗行为或依其他方法帮匪者”,按其情节轻重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教唆、庇纵或协助犯,与本犯同罪。确系被威逼而构成的胁从犯得减刑。


  关于土地、劳动、婚姻、继承等

  民事经济类法制建设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党中央1939年11月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之后,于1940年11月公布了《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根据1942年1月党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的精神,山东分局在1942年5月颁布了《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1944年颁布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用纲领的形式,规定要正确执行中共中央所提出的土地政策,并于1945年2月公布了《山东省土地租佃条例》。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纷繁,例如要求地主出租土地,必须依法减租,即实行二五减租;农民须按约交纳地租;地主除收规定的地租外,禁止向农民索取任何额外报酬和无偿劳动等。同时,为解决农民的土地纠纷,山东分局又颁布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土地纠纷问题相关处理办法,强调了应遵循的原则:第一,保障地权,反对强典侵占掠夺;第二,奖励生产,照顾贫苦农民生活;第三,采纳群众意见。同时规定了各种土地纠纷的具体处理办法。

  山东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单行法规,并于1942年5月15日颁布了《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法律对工厂工人和农村雇工的民主自由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参军参政的权利;组织工会、农会的权利;工时和工资的规定;劳动保护等内容。这些规定激发了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巩固推动了根据地的建设和发展。

  为适应抗战的需要,结合根据地实际,山东抗日根据地积极丰富发展自身的婚姻立法。根据地政府于1942年4月8日颁布了《山东省胶东区修正婚姻暂行条例》,1945年3月16日颁布了《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为了保护抗日军人的婚约和婚姻,根据地政府还于1943年6月27日颁布了《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这些法规规定了婚姻立法原则,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强调废除一切强迫、包办和买卖的封建婚姻形式。

  在遗产继承制度方面,于1945年3月16日颁布了《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条例特别规定了女子的继承权利和奉养父母的原则,明确了继承人不仅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且还有奉养老人的义务。

  山东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内容十分丰富,同时也真实反映了抗战时期斗争环境严峻复杂。山东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一方面是对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又为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虽然山东抗日政权面临着残酷的战争环境,但民主政治已经建立起来,而且法制建设包括在保障人权基本立法原则指导下的司法制度也初具规模,向着完善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