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印发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优化跨省转移审批服务。

  《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

  鉴于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办法》提出,危险废物转移总体应遵循就近原则。对于确需跨省转移处置的,应以转移至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省份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的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等转移相关方的责任,明确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为解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难的问题,《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和审批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