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销量“翻车”主播未按合同履行推广义务或引发法律纠纷
“我找了个大明星直播带货,就卖出去几单!我能把推广费要回来吗?”近两年来,随着带货主播的“爆火”,大量演员和艺人也纷纷走进直播间,开始了自己的直播带货生涯,有的一场直播带货成交量上千万元,也有的惨淡收场,商品无人问津。
虽然直播带货被视为新一轮“风口上的猪”,但并不是所有入局者都能获得理想收益。有很多商家投入了大笔的推广服务费,但是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相关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提示带货主播及相关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推广义务,同时也提示商家应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同时做好相应生产销售规划。
未达到销售预期应退还费用
记者通过检索发现,此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带货直播未达到销售预期引发的合同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商家与主播或者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最低销量或阶段性销量目标,如果达不到目标,主播方又拒绝退款,就会引发法律纠纷。
去年10月23日,广东的A公司和浙江的B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双十一”矩阵直播推广协议》,A公司委托B传媒公司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活动,传媒公司提供的主播服务包括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举办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
协议约定,B传媒公司应保证A公司本次直播产出ROI(投资回报率)比例为1︰2.5。如产出ROI低于1︰2.5,传媒公司需安排3场粉丝数不低于1000万的主播进行补播。在签订本合同后,如B传媒公司不履行或单方面取消本合同,传媒公司应退回款项。
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B传媒公司与A公司协商更改了直播计划,但是更改后的计划也没有完全执行。B传媒公司实际安排了四场直播带货活动,其中一场由某艺人担任主播的直播,由于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商品就被下架。后B传媒公司在当日晚上安排了该艺人的助理补播。但上述几场直播完成后,A公司的商品销售量仅有5000余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引发诉讼。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B传媒公司返还部分服务费后,A公司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故A传媒公司严重违约。且截至合同履行期满,实际销售额与合同约定的保底数额相差巨大,继续履行补播的补偿方式显然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法院最终判决B传媒公司应向A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
商家如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直播带货相关合同纠纷中,约定销售金额但完不成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完不成“小目标”的原因往往复杂,既有可能是主播责任,例如对自己带货能力预估不足或者存在各种失误;也有可能是商家责任,例如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无法按时发货、没有履行与主播方约定的优惠力度等。近两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商品无法生产或者物流受阻也时有发生。
“直播带货方如果和商家或网店等在合同中约定了销售目标,结果没有完成,一般应该按照合同进行相应赔偿,没有明确约定就会有一定争议。”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礼介绍说。
去年10月,南通某纺织品公司与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线上直播营销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线下主播直播间,并负责主播资源的整合和整体运营。
收益分配按照双方商定的家纺直播价(即货品清单中的直播价)×结算产品数量(客户已确认收货且原告已经确认收款,并已过电商平台商品退换货期限的商品数量)×佣金返现比。当天下播后核算好数据,结算佣金的90%,每个月14日核对上月的10%,根据退货率的多少,然后双方多退少补。
合作期满后经核算,共销售商品19621个,销售收入2323718.2元,退货3780个,退货金额为475442.93元。纺织品公司应支付给文化传播公司的全额佣金为836197.48元,但纺织品公司在每天下播后支付给被告的总佣金金额为1005767.5元。南通某纺织品公司要求退还多付的169570.02元,但文化传播公司表示拒绝。
随后,南通某纺织品公司将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请被告退还169570.02元,但是被告方则表示拒绝,认为纺织品公司提供的佣金账单不真实;此外,纺织品公司方有逾期发货行为,退货率高达20%,与行业惯例不符,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原告逾期发货或者因商铺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约定具体佣金计算方式时,对于结算产品数量的约定,仅为“客户确认收货、原告确认收款且已过电商平台商品退换货期限的商品数量”,对于因何种原因导致的退换货并未纳入考量范围,亦未约定因各种原因导致退换货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由此可见,在约定佣金计算方式时被告对于导致退货退款的各项风险有所预见、评估,并将不利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评测之后才制定了计算方案,被告不得以退货量较大为由拒绝依约计算佣金,应退还原告多支出的佣金款项。
但鉴于原告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货品延迟发货的情形,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法院酌情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佣金15万元。
“此类纠纷中,合同约定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纠纷就很容易解决。如果合同没有做相关约定或约定不具体,就应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郑明礼表示。
他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也是当下订立相关合同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疫情带来的问题是多样的,有可能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当中,建议主播或者商家做更明确的约定。”郑明礼建议,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合作受阻,主播方和商家应及时做好沟通,例如受疫情影响导致主播无法直播,应及时告知商家或厂家,安排改期、停止直播,或者安排厂家停产,及时止损。
主播方或承担货物积压损失
如前述案例,设置了保底销售额后,商家往往会进行足量备货,但是达不到销售目标,造成了货物积压,主播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2019年9月20日,北京市的C科技公司与辽宁的D传媒公司签订了《销售服务协议(合同)》,C科技公司委托D传媒公司进行线上推广、销售服务,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销售额不小于5000万元。销售推广服务费450万元。销售合同截止日到期,D传媒公司未完成5000万元的销售任务时,按实际销售金额的对应比例退还推广服务费。
C科技公司向D传媒公司先行支付推广服务费292.5万元。但是到2020年11月,C科技公司发现销售效果非常不理想,并且已经因此积压了大量货物,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将D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D传媒公司未完成有效销售额,应按约定方式返还费用。截至2020年11月,D传媒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有效销售额4250万元,合同约定的费用返还的计算方式为:返还费用=(4250万-实际完成有效销售金额)×10.59%),D传媒公司应退还的费用为4481085元。
但是C科技公司此前仅支付292.5万元的服务费,应返还费用已经超出已支付的服务费,大兴法院认为,D科技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照该公司实际已完成的有效销售额计算。因此,一审法院计算D传媒公司有权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为18915元,应退还给C科技公司2906085元。
“此类案件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法院判决的重要适用依据,但若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调整。”郑明礼解读说。
对于C科技公司主张的损失,大兴法院认为,D传媒公司能否完成每月最低销售额不仅仅取决于D传媒公司是否积极履行带货销售义务,还取决于产品本身等因素,而且因本案合同并非独家销售服务协议,货物积压损失不能完全推定为D传媒公司导致,C科技公司也有止损义务,大兴法院对C科技公司主张的货物积压损失进行了酌定。
法院判决D传媒公司返还服务费290608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支付C科技公司货款8569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支付C科技公司为环保处理过期货物遭受的损失50万元。
随后,C传媒公司进行了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如果备货、物流、仓储等费用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因为主播方原因导致相应损失,商家可以主张赔偿,法院也会对此进行考量。”郑明礼说。
他认为,直播带货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不仅体现在主播方和商家之间,还可能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纠纷、售卖的商品涉及的侵权纠纷及诉讼索赔、平台的处罚措施是否恰当及相应的损失赔偿等问题,这些最好也在合同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