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颜家文、张悬:云南彝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官承诺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毛坪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送达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毛坪人民法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广水市财政局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8日指定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为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2日前向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讯地址:广水市应十大道9号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电话:13972985908,邮编:4327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李敏:原告粟英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4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春梅:原告姬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46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曹健:原告张秋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41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余慧园:原告蔡菲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9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合肥杨宇物流有限公司、李翠芝、程新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驻马店市长兴商贸有限公司、李旭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宏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丁保海:本院受理原告梁秀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天津市尔海自行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平县文钻转井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谢文杰:本院受理原告胡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河北爱菲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薛香丽、董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秦耀祥诉被告张树才,第三人薛香丽、董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8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杨明明、黄秋红、王建礼、董慧敏、杨玉柯: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彭道远:本院受理原告付玉芳诉你、路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路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328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纺织路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周王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25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徐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沈抗美、张铁林: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彭章华、张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并作出(2021)豫1602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金玲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周奇娜:本院受理原告张耀得诉你与唐茂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25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徐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李天保: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25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徐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贺明:本院受理孔德剑、吕晓龙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23民初405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郭佳燕:本院受理原告梁莹莹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雷纳: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明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赵威:本院受理原告马太顺诉赵威、李红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更正:2021年11月2日刊登于本报的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卫华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更正为“裁定”,“15日内”更正为“10日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更正:2021年11月2日刊登于本报的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波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更正为“裁定”,“15日内”更正为“10日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更正:2021年11月2日刊登于本报的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海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更正为“裁定”,“15日内”更正为“10日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更正:2021年11月2日刊登于本报的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行锋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更正为“裁定”,“15日内”更正为“10日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更正:2021年11月2日刊登于本报的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辉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更正为“裁定”,“15日内”更正为“10日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更正:2021年11月2日刊登于本报的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红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更正为“裁定”,“15日内”更正为“10日内”。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