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夏杰:原告方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81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张玉琳:原告王安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学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皖018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宛华梁: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皖018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皖01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金金:原告李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81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江钟宇、栾莹:原告徐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鄂1381 民初2931 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武胜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红刚: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武胜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思文:原告刘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 民初249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2021)黔0113 民初6805 号原告杨花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 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勇升东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梓潼县辰真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贵、四川省勇升东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你公司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严华超(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5293):原告徐艺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3 日作出(2021)鄂2802 民初64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告徐艺方与被告严华超离婚;2.牟絮慈由原告徐艺方抚养并随其生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上诉至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国胜:原告张学煜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 民初530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云斌:原告覃仕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 民初456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燕果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歌青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玉斌:本院受理原告董玉香诉你与被告董玉霞、董玉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维富: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34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廊坊东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冯完林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志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管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兴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安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三河市唯壹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维国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发辉:本院受理原告殷秀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殷跃:本院受理原告娜布琪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 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安顺供电局黄果树技能培训中心装修工程及增加改造部分】工程已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款、租赁款、农民工工资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甘经理:13809409233

  唐  晗:18685369810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