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擅闯猛兽区应追责到底
北京野生动物园10月24日发布声明:10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该自驾游览区白虎展区发生游客非法闯入事件。该游客从自驾车辆上突然违规下车,对工作人员的劝阻没有理睬,反而加快脚步跑过防护坡后,跳入展区隔离沟。施救过程中,闯入者始终未听从工作人员的施救口令,从隔离沟底爬向展区内侧,与在展区内的11只白虎发生对峙,不断用语言、动作挑衅动物。所幸,因触发展区内安全防护装置,加上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全力施救,闯入者没有受伤,被警方送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后接受调查。(10月24日《北京青年报》)
通过报道和披露的现场视频可知,非法闯入猛兽区的游客可谓有惊无险,多亏工作人员的积极施救和其他游客的配合,否则该游客必将面临难以想象的后果。当然,虽然该游客有惊无险,但其在获救后依然应为其不文明甚至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24日通报称,经警方调查取证,目前行为人江某(男,56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名游客相对于动物园来说属于消费者,动物园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也就是说,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确保该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瑕疵或隐患。否则就面临着停业整顿等行政违法责任,并应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权利和义务都是有边界的,权利不可滥用,义务也有限度。如果消费者随意滥用自己的权利,甚至故意违反规则,不仅可能对带来的伤害自行担责,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对此民法典予以明确,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猛兽区的设置符合安全标准,且尽到了提示、警示等管理职责,在游客擅自强行闯入猛兽区后,动物园也尽到了施救义务,其就不必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要是施救没有成功,游客遭到猛兽撕咬而受伤或身亡的,动物园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游客自行为其不守规则的非法闯入行为买单。
相反,擅自闯入猛兽区的行为,已经属于不文明旅游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该游客涉嫌寻衅滋事罪等相关刑法罪名,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闯入猛兽区且与动物对峙的行为,显然扰乱了动物园的正常秩序,已经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此外,由于游客具有重大过错甚至是全部过错,动物园管理者可在施救后要求涉事游客承担施救费等损失。而且,旅游主管部门还可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游客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游客擅自闯入猛兽区不是探险和寻求刺激,而是对公园正常秩序的破坏和挑战,是对法律规则赤裸裸的无视。对于这些行为,应追责到底,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形成警示,引导更多人养成文明出游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