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开放融通之路”的国际法基础与法治保障

  编者按:9月1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本报邀请专家就会议有关精神进行深入探讨。本期刊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黄文旭的文章,以资参考。

 

  “走开放融通之路”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是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中国方案”,将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走开放融通之路。要持续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保障人员、货物、资金、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打造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现代农业合作增长点。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各国发展战略及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合作倡议深入对接,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促进各国经济融合、发展联动、成果共享。”

  “走开放融通之路”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是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中国方案”,必将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为世界持续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走开放融通之路”的提出与发展

  2018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提出,“当今世界,开放融通的潮流滚滚向前。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2018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指出,“面对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中国坚持走开放融通、合作共赢之路,坚定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2018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强调,“人类社会要持续进步,各国就应该坚持要开放不要封闭,要合作不要对抗,要共赢不要独占。中国将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中国将始终是全球共同开放的重要推动者。”2020年7月,习近平主席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第五届理事会年会上指出,“中国始终支持多边主义、践行多边主义,以开放、合作、共赢精神同世界各国共谋发展。”2021年7月,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开放融通是大势所趋。我们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我们要拆墙而不要筑墙,要开放而不要隔绝,要融合而不要脱钩。引导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2021年9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走开放融通之路”的建议。2021年10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开放联动,推进互联互通”。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少数国家以牺牲多边贸易体制为代价维护一己私利。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持续强调要“走开放融通之路”,始终践行着向国际社会作出的“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的庄严承诺。“开放融通”不仅仅是开放,还是在开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互联互通,特别是加强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实现互利共赢,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需要指出的是,“走开放融通之路”这一中国方案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有着深厚的国际法基础。


  “走开放融通之路”的国际法基础

  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对外开放原则,是以《联合国宪章》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走开放融通之路”这一中国方案也体现了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精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新探索。

  “走开放融通之路”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促进国际合作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将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上海合作组织确立了“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走开放融通之路”是“上海精神”的弘扬。“上海精神”之一“谋求共同发展”是“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这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体现。“走开放融通之路”所要求的“坚持开放合作导向”契合了《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合作宗旨;“走开放融通之路”所追求的“促进各国经济融合、发展联动、成果共享”的目标更契合了《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确立的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走开放融通之路”这一中国方案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加入了数据安全、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现代农业等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是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中国应对全球性挑战贡献的“中国智慧”。

  “走开放融通之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新实践。“走开放融通之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能够有效促进各国经济融合、发展联动、成果共享,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探索。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先进国际法理念,已被载入联合国一系列决议。共同繁荣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建设共同繁荣的世界,就应该走开放融通之路,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保障人员、货物、资金、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打造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现代农业合作增长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是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走开放融通之路”的目标正是促进各国经济融合、发展联动、成果共享,从而实现共同繁荣。从这个意义上看,以上海合作组织和“一带一路”为实践平台积极推进“走开放融通之路”的中国方案,是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最新实践。


  “走开放融通之路”的法治保障

  “走开放融通之路”的推进需要制度保障。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是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走开放融通之路”的基石。“走开放融通之路”,就是要坚持规则导向下的多边主义,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本身规则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作出更多制度安排。

  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中国坚持对外开放,主张自由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捍卫者。中国的发展成就得益于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融入全球分工体系和产业链、供应链,使国内产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当然,也经历过阵痛,付出过代价,一些行业也受到了冲击。但中国始终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遵守国际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不仅全面履行了入世承诺,还主动实施了超出承诺的开放举措。比如,对外商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减少对外商来华投资的限制措施。2020年,中国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负面清单上的限制性措施从2017年的63条减至33条。“我们要拆墙而不要筑墙”,就是要不断削减贸易壁垒。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改革的问题上,坚持贸易自由化的大方向,坚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的基本原则。

  要充分利用现有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区域贸易协定深入对接。区域贸易协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与精神,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今年7月22日,商务部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目前,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13个国家签署7个自由贸易协定。在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2020年12月)和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核准书(2021年4月)后,中国于2021年9月16日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彰显了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决心。

  要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法律融通和司法合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不同的法律制度使沿线国家地区面临新挑战。“一带一路”建设跨越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明、不同法系。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发展,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共同需要,不断发展相关规则,逐步推动规则体系的完善。比如推动沿线各国加强法律制度互融互鉴,大力支持法律交流合作项目,共同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与案例检索平台。继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完善上合组织各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推广中国在法院信息化与智慧法院建设上的先进经验等。

  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开放融通之路”提供全方位制度保障。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走开放融通之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有国际法问题,也有国内法问题。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中国既要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和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参与并推动建立更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国际规则,也要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带动国内改革全面深化。这需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将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和“走开放融通之路”的中国方案以国内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国申请加入CPTPP,需要对照CPTPP的国际贸易标准和投资规则,在更多领域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形成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开放的良好形势,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良性互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步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