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发布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资本和杠杆率(商业银行符合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提高风险可处置性,强化事前风险预警。《规定》共22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附加杠杆率为附加资本的50%,分别为0.125%、0.25%、0.375%、0.5%和0.75%。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与处置计划、信息报送与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相同。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每年通过官方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情况,并说明附加监管要求满足情况。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4月30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后续将结合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情况,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判断,完善监管指标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差异化的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保持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附加监管要求不影响现有宏观审慎评估(MPA)规定的实施。
据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基于2020年数据,共评估认定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8家,包括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