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落槌 终审不构成抄袭
日前,电影《西虹市首富》涉著作权抄袭侵权案终于落下帷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不构成侵权。
2019年,编剧王倩将《西虹市首富》编剧、出品方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等6名被告告上法庭,认为电影方剽窃了其创作的《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剧本,要求6名被告停止侵权。
对侵权作品的认定,国际上长久以来公认的公式为:“接触+实质性近似”,这也成为王倩与电影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在行业内小范围传播是否构成接触、在“表达”上的相似点是巧合还是实质性的相似等问题成为该案关键。
小范围传播能否构成“接触”?
王倩在庭审中介绍,她在2015年7月至9月创作了《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下称《继承者》)剧本,并曾为寻求投资将剧本大纲在圈内聚会上进行小范围传播。
同时,王倩表示,在2016年初,自己曾通过微信将涉案的剧本大纲发送给《西虹市首富》编剧之一林炳宝,但没有得到相关投资方的回复,并且之后林炳宝将其微信删除。
2018年7月,电影《西虹市首富》上映。王倩在观看电影后,认为电影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与自己的剧本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认为电影剽窃了她所创作的《继承者》剧本。
比如《继承者》和《西虹市首富》中都为男主设定了“好朋友”,并且都是男主职业中的圈中好友,来协助男主通过考验。
对此,电影方否认曾接触过《继承者》剧本,表示早在2015年底,电影《西虹市首富》导演就已经与美国环球影业达成合作意向,选中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进行改编创作,并且在2016年签署了合作协议。因此,电影《西虹市首富》是独立购买授权、独立创作、独立上映的,与《继承者》完全无关。“男主好朋友的人物认定也是改编自《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
王倩所主张的微信传送剧本大纲,以及圈内小范围内剧本传播,并未拿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在电影上映前,我早就更换了电脑和手机,没能保存下证据。因时间久远,微信平台也不能提供相关聊天记录,因此没能提供实质性接触的证据。”王倩说。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王倩所主张的涉案电影构成侵权的人物设置、情节,或者源于《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或者仅为思想、场景上相同,在作品的具体表达上并不相同。并且,王倩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六被告实际接触到涉案剧本,或存在接触的可能。因此判令驳回王倩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为王倩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接触”或“高接触概率”,但可以证明双方的社交范围存在交集。因此,在此情况下,也不能否认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
“表达”相似是否为巧合?
二审庭审中,王倩通过PPT展示了《西虹市首富》与《继承者》12处相似之处,并讲述创作过程。王倩表示,《西虹市首富》是以电影作品的方式呈现,《继承者》是以文字作品的方式呈现,二者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这些相似点不是概括性的、一般性的叙事情节,而是具体到了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情节,是自己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被上诉方也通过PPT一一进行回应,称有些情节在《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中已经存在,有些部分则为电影创作中常见的表现手法,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通过内容相似性的对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的电影与涉案的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相似的点有两处,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二是在结局主角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设计。
该案主审法官夏旭表示,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相同题材有相似表达,只要该作者系各自独立完成的创作。在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时,具体来说,当“接触”的概率较高时,认定抄袭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本案中,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但都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也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接触的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的情形。”夏旭说。
法官提醒注意保留“接触证明”
该案历时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王倩关于电影《西虹市首富》构成抄袭的主张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被上诉)方代理律师李景健表示,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概念、情感、思想或者某种作品的风格等。“实质性相似”问题的核心在于所主张的内容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达”,比如王倩提出相似处中“跑步”的情节,但跑步在不同的情节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并不能因两部作品中都有跑步,就构成侵权。法院对“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是专业性的判决。
近年来,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逐渐增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逐渐成为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示,无论是影视作品的出品方,还是文字作品或剧本的作者,都应当提高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该院法官建议,对出品方来说,首先,对于有权利来源的作品,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取授权,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其次,在影视作品最终上映之前,可以通过适当的版权保护措施来避免作品非法流出,从而影响其权利。对于文字作品或者剧本的权利人来说,首先,虽然其著作权相关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但实际维权的时候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故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署名发表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形式保护其权利。其次,在为其作品寻找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注意留痕,也就是保留接触证明,以便维权的时候证据链条的完整,有利于对相关事实的法律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