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
本报讯(记者潘巧) 近日,民政部发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规定》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等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完善调查取证方式,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明确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增加并细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对现场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要求。
新《规定》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延长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增加了听证情形。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登记证书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增加了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和地点以及听证笔录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四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其中包括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拟限期停止活动的;拟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规定》还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要求,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且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另外,《规定》还完善了罚没款执行问题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将罚款变更为罚没款,增加了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以及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方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方式等。
新修订的《规定》完善调查取证方式,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明确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增加并细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对现场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要求。
新《规定》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延长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增加了听证情形。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登记证书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增加了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和地点以及听证笔录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四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其中包括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拟限期停止活动的;拟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规定》还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要求,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且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另外,《规定》还完善了罚没款执行问题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将罚款变更为罚没款,增加了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以及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方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