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市法院公开宣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刘心如)2020年10月10日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自2019年9月初开始,周某、范某、乐某在新疆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搞活动为由,使用赠送礼品的方式,诱使群众办理实名制电话卡,并将所办理的电话卡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使用谋利。其中,周某提供实名制电话卡,他人提供“外呼机”设备,向不特定人群拨打推广广告语音电话,每拨打1分钟电话就能获利0.04元。

  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2月期间,周某将9台“外呼机”设备插入实名制电话卡后分别隐藏放置于奎屯、乌苏、沙湾等地,向不特定人群拨打推广广告语音电话,从中获取暴利;2019年11月底,周某、范某通过他人得知山东青岛有人大量收购电话卡,用于发送广告信息,周某先后安排范某、乐某二人,将非法获取的电话卡3800余张送至青岛交他人使用。三人分别获利316449元、38787元、54810元。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当庭认罪认罚,主审法官审查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和教育感化工作。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考虑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退缴所有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奎屯法院法官表示,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平台、快递物流等,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本案判决不仅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有力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仅靠公权力机关,每个公民也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