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引争议 原告因证据链不完整败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黄金提炼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原告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因想终止合同却无法证明对方违约,不仅没得到要求退还的赔偿金,还支付了诉讼费。
北京川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公司)从事黄金、铂金等贵金属提炼业务,2017年,川金公司与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湖北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湖北公司提供原矿石,川金公司提供贵金属提炼技术,帮助湖北公司提取原矿石中的铂金、黄金等贵金属。
按合同规定,川金公司按要求提炼出铂金、黄金后,湖北公司应支付川金公司技术服务费100万元(不含税)。川金公司主张,100万元技术服务费是己方提供的技术在试生产中成功提炼的费用,而湖北公司则主张100万元是全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费用。
2017年9月24日,川金公司派技术人员到湖北公司原矿石所在地广西桂林开展试生产,试生产结果由第三方检测,符合《选矿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提取率和纯度,湖北公司对报告结果予以认可。
进入正式生产阶段后,湖北公司却称川金公司无法提取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贵金属,甚至无法提炼出贵金属,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提供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证明,要求川金公司赔偿人民币180万元。对此,川金公司则称其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且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湖北公司并未按其提供的采购清单购买设备,不具备正式投产条件,并出具往来聊天记录证明。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川金公司技术人员到湖北公司处进行了试生产,湖北公司工作人员在试生产报告书上签字,确认了试生产中提炼出的贵金属符合合同约定。湖北公司虽辩称该报告书系川金公司技术人员支开己方后单独操作,己方在不了解的情况下签字,但湖北公司未提交证据推翻该报告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川金公司在后续的正式生产中无法提炼出贵金属,故对湖北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湖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购买了全部的生产设备及具备开展正式生产的条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具备条件后要求川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驳回其全部诉求。
专家看法:
南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石巍教授表示,该案要考量的首要问题是判断该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这是双方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也是判定整个案件是非曲直的前提。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秉持的基本原则。涉案两公司双方合意,友好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故双方合同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具有有效性,然而在合同履行标准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湖北公司的核心主张在于,川金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提炼出来的金属不符合合同标准,构成违约。但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湖北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试生产的报告书上签字,尽管合同双方对签约代表及其权限等内容的理解有偏差,但湖北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该报告书的结论。
石巍表示,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纠纷,双方就受托方完成的成果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极易产生争议。为避免讼争,合同当事人应当未雨绸缪,约定明确的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