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手段获取近亲属财产终获刑

  本报讯(□田婧) 一通自来水公司的来电,牵出了唐女士母亲的房产已经被卖掉的事实。估值400多万元的房产无法追回,始作俑者应该承担怎样的处罚?

  唐女士的母亲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因唐女士暂时没有卖房或者搬进去住的打算,房子一直空置着。一天,她突然接到自来水公司的电话,说这套房子拖欠了水费。

  唐女士赶去查看,惊讶地发现房子里居然住着一位陌生女性。对方称房子是别人租给她的。唐女士赶紧报警,经民警了解,房产早已易主,房主还是一个唐女士不认识的陌生人。

  唐女士的母亲3年前因病去世,去世前1个月,母亲当着一家人的面立了遗嘱,要把这套房产卖掉,房款由唐女士和哥哥以及哥哥的女儿三人平分。立遗嘱时,众多亲戚都在场。到底是谁瞒着家里人卖了房,又是如何卖掉的呢?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唐女士的哥哥唐先生存在重大嫌疑。

  唐先生很快向警方坦白,早在母亲去世半年前,他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打算把母亲住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伺机卖掉。为了达到目的,他找到了远房亲戚钱某一起完成了这场骗局。

  通过网上查询,唐先生首先找到了能伪造公证书的人,对方按照唐先生要求伪造了两份文件,一份是母亲“卖房”给他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另一份是母亲委托钱某办理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没过几天,对方按照要求将假材料交给了唐先生。唐先生便和钱某一起拿着伪造的材料来到房管局,将母亲的房子过户到了唐先生名下。

  事成之后,唐先生给了办理假材料的人10万元现金作为酬劳。此后,唐母立遗嘱将房子平均分给唐先生等三人,当时唐母并不知道,房子已经在儿子名下了。唐母过世后,唐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把房子以5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周某对房产来源并不知情。唐先生得到房款后都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结果却赔得一分不剩。

  经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唐先生偷卖的这套房产价值430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唐先生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唐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母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其伪造公证处印章的行为,扰乱了市场公共秩序,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唐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唐先生原本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却被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他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盗窃罪?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红奎表示,虽然刑法没有明确盗窃罪的客体是否包括不动产,但从司法实践中看,盗窃罪的客体是动产。由于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行为人无法完全做到秘密窃取并占有,所以,不动产不适合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在这个案子里,唐先生为了将母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委托他人伪造公证书与委托书,并为此支付高额报酬。他也知晓公证书上盖有伪造的公证处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庭上,唐先生的辩护人曾提出他是初犯、偶犯,而且目的是侵吞近亲属财产,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先生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后续行为,造成了其他继承人的巨额经济损失,且没有取得其他继承人的谅解,因此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主审法官王红奎提示,近亲属的财产,也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继承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进行,或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处理。采用违法手段或侵犯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获得的,最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