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功能及完善

  2020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全国首创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是行政检察工作的全新课题。


  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

  强制性。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的强制性在于以人大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一项职责,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把年度报告制度落实到位,充分履行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责,积极构建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对工作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向人大汇报。

  真实性。报告无论是对自身工作情况的案件数据分析,还是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建议,都要求真实有效,这是报告制度的价值追求。行政检察所提建议应当准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便被监督单位积极整改,达到预期目的。

  连续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不断参与并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因此,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应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这是提升行政检察监督的系统性和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大局的新路径。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的专项制度,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和程度。


  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的功能

  提升诉讼监督刚性。行政检察行使诉讼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较为常见的监督方式是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力,被建议单位有时并不采纳。建立行政检察报告制度,有助于从观念上提升诉讼监督的刚性。

  弥补行政监管不足。检察机关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但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检察工作不了解,存在抵触情绪。以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形式定期向党委、人大报告专项工作,实质上是监督手段方式创新,能更加切实实现行政检察法律监督功能,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强化社会治理功能。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是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能提高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的重视程度,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完善建议

  完善立法相关规定。一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使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有法可依。选取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对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进行探索试点,形成专项报告制度。二是明确工作流程。具体操作中,各地检察机关可制定工作细则,充分借鉴检察机关向人大工作报告的工作流程,统筹部署推进。三是实行报告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作为向党委、人大报告的一项工作宜由上级检察院统一把关并备案审查,这也利于上级检察院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改进工作。

  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作为一种监督手段,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不能一报了之,而是要借力党委、人大监督强化跟踪问效,更好地推动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完善考核方式。要把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纳入考核项目,并坚持效果导向,把报告文本质量以及实施后的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坚持人民监督。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形成的报告,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外界监督。

  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更新监督理念。在遵守共性监督理念基础上,坚持系统监督等理念,指导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借助外力。检察机关可以成立由法律学者、行业协会知名专家组成的“检察智库”,邀请其为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加强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的宣传。广泛宣传行政检察工作,让更多群众了解知晓,并吸收人民群众的宝贵意见建议。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