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欢:原告项燕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勇:原告孙宏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81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周伟:原告徐宜芝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烔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占涛:原告张茂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4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美丽、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原告张红诉你们及薛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1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勇军:原告邵乃华、邵乃昌诉被告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8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建:原告康迅诉被告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2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2日10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飞:本院受理陈忠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8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先喜:本院受理吴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5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巧芝:本院受理李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1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6日10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邵明义:本院受理方雷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7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智坚:本院受理王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5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6日11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3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7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秀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7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陈龙:本院受理原告唐宝银诉你及沈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302民初1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泓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3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怀远县汇龙商住小区物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赵猛、赵丽芳、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娄忠怀:原告姚磊诉你、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甘玙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刁梅:原告中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小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玉祥:原告绵阳市超强科技有限公司、邱强与被告李玉祥、夏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81 民初3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超、冯宁: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雍芝恩:原告张大雪诉被告雍芝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8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雍芝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大雪支付劳务费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雍芝恩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蒋和平(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5503293005):原告肖巍诉你和肖长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在2000年4月21日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2.判被告所有房屋即位于四川省江油市建设北路100号矿机38幢2单元2楼4号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9.58㎡。房屋产权证书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16903号,该房屋原地址四川省江油市矿机生活区38幢2-204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及第三人立即配合原告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登记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合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母贤良:原告方天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781民初13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方天菊与被告母贤良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方天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唐礼蓉:原告章恒景诉被告唐礼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及第三人张明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合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睿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且系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号3130005150475553、金额伍万元、出票人宁波贝亲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安蒂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1日、到期日期2021年6月2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依法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临沂市恒泰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且系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号3130005150582758、金额壹拾万元、出票人宁波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5月13日、到期日期2021年11月13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依法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临沂市恒泰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且系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号3130005150582767、金额壹拾万元、出票人宁波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5月13日、到期日期2021年11月13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依法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邢台顺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作出(2021)浙0212民催13号之一民事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明哲:原告左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左滢与被告刘明哲离婚。二、婚生女刘雨欣随原告左滢生活。自2021年7月起,被告刘明哲每月10日前给付婚生女刘雨欣生活费800元至刘雨欣独立生活时止。刘雨欣同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于每年的12月底前结算履行。三、原、被告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各人的衣物归各自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宏举:原告季兴竹与你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青岛深远现代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合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李凤与被告青岛深远现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与被告青岛深远现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21年4月9日解除;二、被告青岛深远现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合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凤购房款208万元;三、被告青岛深远现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合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凤上述购房款的利息(以208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28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4月29日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青岛深远现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合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晓欠付的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的租金139672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9053.31元,上述共计148725.31元;二、驳回张晓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欣卉:本院受理原告郭信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欣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信振借款本金5万元及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郭信振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马欢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返还500万资金占用费暂定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道印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62998.4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宗:本院受理原告王方隆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诉求被告李宗支付剩余的房租5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闫世忠:本院受理原告姜春晓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91200元及利息(其中以4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其中以4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供暖费及滞纳金5567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岳池索菲亚水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郑小红等3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岳劳人仲案(2021)2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举证、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9月27日9时30分在仲裁庭(地址: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谷隆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久荣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案号:阳劳人仲案字[2021]第1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对阳劳人仲案字[2021]第124号案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01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635-6173025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舜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华虎、蒋亚真、邵贵文、薛玉芮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案号依次为:阳劳人仲案字[2021]第83、84、85、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对上述案件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华虎工资8460.1元、支付蒋亚真工资6307.4元、支付邵贵文工资7381元、支付薛玉芮工资781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635-6173025。
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株洲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唐起良诉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株荷劳人仲案字(2021)第019 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