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法院通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

呈现男性多、青壮年多、高学历人员多的“三多”模式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近日,天津河西法院召开醉驾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天津河西法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593件593人,其中2016年54件54人、2017年89件89人、2018年73件73人、2019年117件117人;2020年199件199人;截至今年6月1日,已受理61件61人,受案数量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

  天津河西法院以2020年受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统计分析,当前该类案件犯罪主体呈现出男性多、青壮年多、高学历人员多的“三多”模式。涉案人员中男性190人,占比高达95.48%;涉案年龄在21-50岁之间的有175人,占比达87.9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行为人113人,占比达57%,犯罪主体呈现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三方面的显著特点。


  公职人员酒驾受到党政纪处分

  被告人杨某某是天津市某局机关二级调研员。2020年3月某晚,杨某某与朋友在外聚餐期间饮用一杯白酒、一瓶啤酒。晚23时许,其驾车离开饭店,准备回家添置衣物后,参加社区夜间防疫值守工作,当杨某某驾车行至河西区某道路交口时,遇公安人员临检遂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判处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案件审结后,杨某某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对其作出党政纪处理。

  本案是一起国家公职人员醉酒后驾车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典型案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其醉驾行为,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而且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担当作为,积极参加夜间社区值守工作,本是值得称赞之事,但其心存侥幸醉酒后驾车上路,最后受到法律惩处及党政纪处分,只能悔之晚矣。上述案例暴露出仍有少数公职人员、党员纪律意识弱化、法律观念淡薄,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法纪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醉酒驾车导致连环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某晚,彭某某与同事在外聚餐并饮用两听啤酒。回到家中后,彭某某获知其已取得北京市网约车营运资格,当即决定驾车前往北京开展营运活动。翌日0时20分许,彭某某驾车行驶至河西区某小区附近时,因查阅手机信息,致其车辆失控与前方三车及隔离护栏相撞,后被撞击车辆又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最终造成六辆机动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案发后,彭某某主动赔偿5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及交通设施维修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彭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彭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是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此过程中使用手机,导致连环交通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车辆驾驶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驾驶中接打电话、查阅信息等行为会分散驾驶人注意力,妨碍其对路面情况和周边环境的观察,一旦遇到紧急或突发状况,将会大大削弱驾驶人的应变能力和反应时间,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彭某某酒后驾车上路并使用手机查阅信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接受刑罚制裁,并最终丧失了网约车营运资格,可谓得不偿失。在此,告诫广大司机朋友在驾车时不可因信息、电话等纷扰影响安全驾驶,同时,要深刻认识酒驾问题的危害性,特别是有机动车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更应提高警惕,绝不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作赌注。


  酒驾导致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

  2019年2月某日凌晨5时许,杨某在家中饮用一杯白酒后驾车出行,当车辆行驶至河西区某小区附近时,其违反分道通行规定,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驾驶环卫车辆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肋骨多处骨折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下车查看伤情后,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案发后,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已达到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之一,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后逃逸,应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处杨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是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的典型案例。在酒精的作用下,杨某对车辆的控制、路况的辨认能力严重减弱,致使其在超车时未能及时查明前方路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其未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的法律义务,而选择弃车逃离现场,这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不负责,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所幸被害人伤情不重得到及时救治,并未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请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若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拨打“120”请求救助。面对肇事,无论事故多小都不能一走了之,及时、依法处置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切不可因心存侥幸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


  酒驾屡犯从重处罚

  2020年4月某晚,张某与朋友在外聚餐期间饮用一瓶啤酒。随后,驾驶其朋友车辆准备前往其他娱乐场所,当车辆行驶至河西区某道路交口时,遇公安人员临检遂被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据了解,2019年9月,张某曾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18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张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并在半年后再次醉酒驾车被查获的典型案例。饮酒后,酒精带来的刺激,往往使人感情冲动、胆量增大,对于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无法进行正确认识,容易再次作出错误的决定。张某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不顾劝阻主动驾驶他人车辆,且仅在接受酒驾行政处罚半年后再犯,反映了其对酒后驾车行为违法性、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要自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生命至上的思想意识,坚决抵制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