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修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监督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新修订后的《办法》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将“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统一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指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明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为制定、执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责任主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在裁量标准上更细化。将“自由裁量标准”修改为“裁量基准”;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参考既往行政处罚案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区间范围;设定了具备多种情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原则,《办法》对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调整,增加“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两种从重处罚情形。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