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调解的变化及制度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调解工作克服了现实物理空间的限制,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终端设备登录调解平台,借助在线音视频方式也可以化解矛盾纠纷。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地法院“线上全流程诉前多元解纷平台”探索诉前立、调、转“一条龙”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当事人提供不见面、一站式“云”上解纷服务,大大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展示了线上调解的发展前景,从纠纷解决效果看,在线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线调解的实践路径

  在线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04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被列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年,“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在主要目标中提出“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并在具体举措中提出“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明确规定了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在线调解平台试点工作,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6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2018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正式上线,并在全国法院试运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截至2020年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线以来,3502家法院全部实现与调解平台对接,调解平台应用率达100%。平台入驻调解组织32937个、调解员165333人,累计调解案件超过1360万件,平均调解时长23.33天。2020年,平台新增调解成功案件519.88万件,调解成功率65.04%。


  科技助推在线调解“质变”

  在线调解的实践显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进纠纷解决体系多元化、立体化、精细化、智能化、法治化,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法院升级版,全面提升纠纷解决质效和诉讼服务水平。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迎来了新的机遇。在线调解带来的不仅是矛盾纠纷解决数量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其借助科技赋能,提升了纠纷解决机制的活力和效能,进而在互联网语境下通过数字工具和系统提供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法,甚至可以使用信息技术预测和防止纠纷产生。

  这些变化首先体现为人民调解平台科技赋能:一是快速识别争议要素,进行类案检索;二是通过深度数据挖掘和恰当的算法,平台迅速比对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推送适合本案的调解方案。例如,类型化案件当事人的需求存在大量共性,有的人民法院的调解平台可以借此有效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和效率。以信用卡超期纠纷为例,原告主要诉求是高效回款,被告主要诉求是债务减免和应诉简便,法院据此可设置一系列调解方案模板,在事先取得原告认可后,由被告自行选择调解方案。当事人在线上对调解笔录确认签字后,平台自动生成对应的法律文书并转发至法院内网,办案法官在线上进行审核签发,法院加盖电子公章后,即可发起送达。比如本文开头提及的“线上全流程诉前多元解纷平台”已实现与“人民调解平台”和“人民法院送达平台”的衔接,可以借助后者原有的功能完成线上调解和电子送达,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使原平台的效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从线下到线上,在线调解遵循自愿调解的基本原则,只有当事人都同意接受线上调解这一方式时,案件承办人员才会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同时,为了保障调解的合法性,“线上全流程诉前多元解纷平台”设置了证据提交、质证、辩论等相应功能,当事人使用终端界面即可在线上进行调解方案选择或法律文书确认,在线调解全过程都会在服务器终端上永久留痕。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平台与法院内网打通,可自动转入内网进行诉讼立案。此外,平台还可使得案件卷宗的制作更加便利。平台会对收立案环节的所有诉讼材料制作要素式模板,当事人只需填写模板中的关键信息,立案庭回收电子档案并上传至平台,系统就能自动提取案件要素,并对诉讼材料进行分类,形成案件卷宗,这就解决了案件信息录入的批量化操作问题。


  在线调解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支持

  随着在线调解的全面铺开,其发展的规范性提上了日程。基于线上操作的技术性要求,对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新要求,并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激励调解员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可考虑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在线调解的制度建设: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线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调解。为了保障程序选择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适用在线调解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对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事项还要再次进行提示,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参与在线调解时,要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加强引导和帮助,真正使得当事人对在线调解“选的自愿、用的明白”。

  贯彻安全可靠原则。在线调解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案件材料也在线呈现,网络环境下这些信息泄露的风险较高,对平台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保护提出了较高要求。从法律规定来看,人民调解员也有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因此,在线调解过程中,不仅人民调解员,平台也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效保障在线调解的数据信息安全。人民法院对于平台的技术应用应当进行规范,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保障在线调解的灵活性。在线调解除了突破物理空间的限制,也应允许时间上的突破,便于当事人随时随地参与调解。这就要求在制度上重新诠释传统的直接言词原则,允许平台采用异步调解,在当事人没有会面的前提下,通过“屏对屏”以文字、图片传输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咨询的交流,允许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步调的当事人自行安排时间参与调解活动。

  健全在线调解的监督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对在线调解进行智能化监管,在线调解全程留痕,动态可视。在此过程中,建议明确规定区块链技术在调解中的适用。区块链技术能够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和时间戳保证被上传至在线调解系统的证据不被篡改,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备份和对证据的固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样的制度规定,也可作为在线调解的借鉴,既有助于防止调解平台的证据造假,也有助于在线调解的档案留存。

  拓宽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对在线调解的效率提出了挑战,因为在线调解全程线上进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视频会议等线上方式确认并签署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相关的调解文件也应通过线上进行。但当前除了互联网法院之外,其他法院的电子送达仅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建议将互联网法院的规定推广适用,只要获得当事人同意,即可实施电子送达裁判文书。这样,可以保障线上调解高效进行,当然,如果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法院也应当提供。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