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欺凌预防及治理的路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校如何防控学生欺凌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概念、内涵,学生欺凌防控的法律责任等。贯彻落实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发挥学校系统性的防控作用、家庭的基础教育作用、社区的辅助教育作用等。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针对近年频发的学生欺凌事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学生欺凌预防、惩戒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系统规范学校防控学生欺凌行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校如何防控学生欺凌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中,贯彻、落实的关键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一,界定学生欺凌概念,明确了其内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就主体要素而言,学生欺凌发生于学生之间;就空间要素而言,学生欺凌并不限于校园之中;就方式要素而言,学生欺凌包括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网络欺凌;就结果要素而言,欺凌行为必须达到致使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结果程度。参考司法实践及域外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主体上,学生欺凌的加害人范围一般应包括行为实施者、帮助者、教唆者、音像拍摄者、视频信息转发者、旁观起哄者等;空间上,学生欺凌并不仅限于校园之中,由于学校日常管理的严格、网络信息技术的发达等原因,学生欺凌可能会延续至放学后、节假日期间、网络平台等时间、空间。此类欺凌因隐蔽性更强,应受到更多关注。方式上,学生欺凌至少还包括社交欺凌;时间上,学生欺凌的加害人或欺凌行为一般应具有长期性、持续性或反复性,偶发性行为或有证据证明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本能化、社会化行为,不宜被认定为学生欺凌行为。

  第二,将学校作为学生欺凌防控的第一责任主体。为落实学校防控学生欺凌的责任,并明确其任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因此,为落实学生欺凌防控责任,学校必须进行防控学生欺凌的教育与培训,对加害者的欺凌行为严格认定与处理,着力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并强化欺凌后对相关家庭的教育指导,以及对加害人的管教、报告等。力争对学生欺凌做到“事先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惩戒与引导”的系统防控。

  第三,强化学生欺凌防控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学生欺凌犯罪的预防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学生欺凌既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也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并在二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防控学生欺凌的具体路径

  学校具体该如何有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防控学生欺凌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发挥学校系统性的防控作用。学生欺凌通常发生于校园之中,未成年学生犯罪大都针对未成年人,因此,必须发挥学校文化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基础性的防控网络。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中小学校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作为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落实学校学生欺凌防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应成立“校园安全小组”,负责校园欺凌的受理、训导、初步调查和日常教育等。其次,开设专业心理咨询工作室(也可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开通“自护热线”,以便及早发现校园欺凌行为、识别校园欺凌加害者,并及早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再次,学校应对已经识别出的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校园欺凌加害者加强日常教育,且不得有任何歧视、体罚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校园欺凌加害者和受害者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最后,学校要强化“德才兼备”的教育理念,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

  第二,发挥家庭的基础教育作用与社区的辅助教育作用。首先,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社会规范、行为规范、心理建设、理想情操等方面,具有先主性、多维性、持久性、深刻性等优势,因此,预防和惩戒学生欺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成员应结合相关部门或组织制定学生欺凌预防、惩戒计划,有的放矢地进行日常性、基础性教育,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其次,社区的人文、自然等环境对学生可起到较大影响作用,基于此,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强化教育、预防、保护理念,可聘请热心学生教育工作的“五老人员”协助教育学生。同时,加强社区环境治理,提高对学生及其家庭成员的救助保护、就业扶持、医疗保护、教育帮扶、司法保护、精神关爱等能力与水平,优化学生成长环境。最后,整合家庭资源、社区资源,优化学生生活生态系统。家庭、社区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不尽相同,但只有形成有机联系的协作整体,才能发挥最大功效。社区可以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反学生欺凌、倡导同辈关爱的情景剧表演、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电影观摩等,全面优化学生生活生态系统。

  第三,发挥青少年社会组织、社工的干预作用。青少年社会组织、社工可以利用专业知识、专业手段对重点人群进行识别、提前预防、社会调查、心理干预、行为矫正、观护帮教等,可以大幅度提高学生欺凌预防与惩戒的效果。首先,建立教育部门、学校购买青少年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通过立法明确青少年社会组织及社工的行为准则、主体地位、权利义务等;吸引专业志愿者短期参与相关服务。其次,社会工作、心理治疗介入学生欺凌预防与惩戒体系时,应注意社会工作与心理治疗的不同:社会工作更强调与服务对象间“助人自助”的互动性,心理治疗偏重对服务对象的“治疗”;社会工作更好的服务具有系统性,心理治疗偏重阶段性;社会工作更具有预防性,心理治疗偏重事后补救。因此,笔者认为,预防学生欺凌,应当坚持购买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为先、心理治疗服务次之的理念。需要注意的是,学生欺凌的防控与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全社会资源参与其中,并在此基础上,遵循未成年人(包括欺凌加害者与受害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