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力量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掷地有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报告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同比上升77.6%;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454件,同比上升82.3%,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2件,同比上升72.2%(6月8日新华网)。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因为缺乏相应的规制,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工作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衍生性等特征,其中复杂的生化转换和技术壁垒会导致取证难、评估难,进而造成审判难。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必须要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智慧。一方面,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着力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最高法推进构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与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抓落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同时,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磋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加强与司法确认的衔接配合,旨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最紧迫的工作是生态环境修复,以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需要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给违法企业戴上“金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内化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