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能“任意”使用
生活中,赠与常常发生在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之间,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被看作是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很多人想当然的以为,这是不是意味着赠出去的东西可以随时反悔?实际上,“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没有主观认为的那么“任意”。
要求撤销赠与被法院驳回
闫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甲村乙号宅院内房屋及小型轿车归女儿小闫所有。离婚后二人与小闫依然在一起生活,车辆由小闫使用。
2020年,闫某以小闫未表示接受赠与、闫某与王某也没有将涉案房屋和小轿车交付给小闫为由,以小闫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小闫的财产赠与行为。
小闫辩称,闫某无权撤销赠与,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王某,房屋所有权人也是王某,车辆也登记在王某名下;同时,赠与已经完成,闫某所称的未完成交付和未表示接受赠与都与事实不符。
小闫表示,父母离婚时,自愿将房、车赠与自己,自己也知道此事,明确表示接受,车辆也一直由自己使用并办理保险等事宜。农村房屋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父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自己也不会把父母赶走,所以认为父亲闫某没有权利要求撤销赠与。
第三人王某述称,同意小闫的答辩意见,认为自己与闫某对小闫的赠与真实有效,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完成交付。
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达成的合意不允许单方面反悔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北京市房山法院窦店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刘婷婷表示,本案中,闫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二人离婚时达成的,且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闫某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就很难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双方已达成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合意,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不允许单方面反悔。
赠与财产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人认为只要财产权利没有移转就能撤销赠与,但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并非我们主观认为的那么‘任意’。”刘婷婷表示,实际上撤销没有转移财产权利的赠与也只是撤销赠与的一种可能性。
她介绍说,实践中,赠与合同可能并非单立,赠与的意思表示可能掺杂于其他合同之中,而当类似本案这种处分共同财产的赠与意思表示与身份关系变更整体处分时,想要撤销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刘婷婷提醒,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赠与财产的登记办理为要件,但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形成清晰、明确的权属关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民法典对赠与的撤销明确规定了法定和任意撤销情形,是鼓励赠与合同订立双方能够审慎订立、诚信履行赠与合同,而并不是鼓励“随性”“任意”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