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本报讯(记者陈和秋)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对2018年8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修改,根据北京、上海各自的区域功能定位特点,统筹协调北京、上海两地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介绍,上海金融法院作为我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较好地发挥了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功能作用。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为统筹协调和更好发挥两家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最高法对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修改。

  据悉,本次修改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案件管辖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

  为强化中央关于上海金融司法服务的区域功能定位和决策部署,修改后的《规定》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为上海金融法院的今后发展预留空间。同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有关纠纷进行集中管辖,进一步推动上海金融法治建设,扩大上海金融司法的辐射效应。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依法设立的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关涉诉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维护金融交易规则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