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姐姐》背后的法律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影片《我的姐姐》在全国院线上映,获得不少好评。片中弟弟一句“我只有你了”,赚足了观众的眼泪。故事女主角安然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医院做护士,原本和男友准备考研去北京过新的生活。这时父母因为车祸突然双双离世,家中的亲朋好友都觉得安然应该扶养6岁的弟弟安子恒。根据影片内容可知,女主角安然在家庭中被忽视已久,和弟弟没见过几面。故事围绕着安然的两难选择展开:是将弟弟送养他人,还是为了扶养弟弟放弃考研和自己的梦想?
这不禁引发人们的反思:安然是否有义务扶养她6岁的弟弟?安然的姑妈和舅舅是否有义务抚养安然的弟弟安子恒?安然是否有权利送养弟弟安子恒?让我们透过法律的视角,抽丝剥茧,梳理和分析《我的姐姐》影片背后的法律关系。
安然是否有义务扶养弟弟?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均应由其父母抚养,兄弟姐妹之间并无扶养义务,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也会产生具有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该条规定是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的延续,这个立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上述规定,兄姐对弟妹负有扶养义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兄姐已成年且具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在世但无抚养能力;三是弟妹尚未成年。从影片中安然的情况来看,她目前已成年且大学毕业后在医院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负担能力,而她的弟弟安子恒6岁,尚未成年,故她对弟弟负有扶养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如果安然不履行对弟弟的扶养义务,将构成我国刑法上的遗弃罪。这里的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成年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在世但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
安然的姑妈和舅舅是否
有义务抚养安子恒?
要想得知安然的姑妈和舅舅是否有义务抚养安子恒,我们需要明确直系亲属和抚养义务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也就是说直系血亲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姻亲是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另外直系血亲除了自然直系血亲外,也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养祖父母和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定抚养、赡养义务存在于直系亲属之间,如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是养(继)父母与养(继)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姑妈、舅舅等不属于直系血亲,是属于旁系血亲。所以姑妈、舅舅与侄儿(女)以及外甥(女)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安然是否有权利
送养弟弟安子恒?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条件,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了送养人的范围,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在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安然父母去世后,安然成为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其次才能是姑妈或舅舅。如果姑妈或舅舅担任侄子(女)或者外甥(女)的监护人,还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被监护人父母已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三是其他顺位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四是须经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影片中姑妈和舅舅不是安子恒的监护人,且对安子恒无抚养义务,并不能阻止安然送养弟弟,所以安然是有权利送养弟弟的,只不过要依法严格履行收养手续。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处于不能独立生活的特殊人生阶段,需要成年人的监护和照顾。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也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影片所知,父母去世后留有财产,姐姐安然不仅已经成年,且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是有扶养能力的,其不仅仅是弟弟安子恒的监护人,更是对弟弟有扶养义务的。
现实中此类案例不胜枚举,有放弃梦想承担起扶养义务的,也有将未成年弟妹送人收养后去追求自己梦想的。但实际上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中国传统道德要求,在父母去世没有其他抚养人或者父母在世但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成年且有能力的兄、姐作为最密切的血亲,是有责任承担起照顾家庭、扶养未成年弟弟妹妹重任的。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培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