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检察院 检察官主动“回头看” 解决“案判事未了”难题

  本报讯(通讯员严晨 郑婧) 近日,由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有了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傅某在衢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工程设计费6万元,并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定期进行修复、通过验收,否则由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7703元。

  2020年7月,龙游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在一起已经判决的非法采矿案件中,被告人虽然被判刑,但造成的环境破坏并未得到修复。

  早在2017年9月,傅某在未经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挖机在位于龙游县罗家乡廖家村枫树底的自留山进行非法采矿牟利。傅某的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2020年4月20日,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傅某提起公诉。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傅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事诉讼期间,傅某退回违法所得3万元。

  因为傅某的擅自开采,大片的山体表面剥落,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盗采区域未进行治理,长期裸露风化易诱发地质灾害,影响美观的同时存在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说。

  为做实做好环境修复工作,检察官一方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另一方面委托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对接生态修复评估工作,编制《生态环境治理设计报告》,并对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报告显示,傅某盗采区域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造价共计77703元。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必然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承办检察官说。

  为了让傅某承担起修复环境的责任,龙游县检察院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愿意赔偿并修复破坏的山体。”在龙游县检察院讯问室,傅某表示愿意按设计报告自行修复并通过验收。

  衢州中院日前对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