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曹真)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天津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认定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支持了出租人的主张。

  据了解,此案件为原告(出租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承租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电视栏目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许可的方式租回使用。被告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据介绍,该案宣判标志着东疆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向前迈出重要一步。坐落在东疆保税港区的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作为全国唯一专业化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庭,始终坚持构建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先行、宽容谦抑、意思自治等司法理念。该案的判决理念有效回应了市场现实需求,有利于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发展,公平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