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3月23日,由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

  2020年以来,发生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市场管理粗放、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晰等短板和漏洞,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法规,解决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比较分散、内容不够全面具体、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农贸市场在疫情期间暴露的突出问题,《规定》重点从市场建设和设施条件、开办者责任、经营者义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加以明确。此外,《规定》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差异,在对疫情防控提出刚性要求的同时,给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留出空间。

  《规定》共24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调整范围、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市场建设和设施条件要求、经营者义务,以及强化开办者责任等。

  根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外,应当遵守本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符合保障传染病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于开办者责任,《规定》明确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传染病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市场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开;批发与零售分区域或者分时段经营,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定时休市或者区域轮休进行消毒和卫生防疫作业。

  对于经营者义务,《规定》提出经营者应当遵守农产品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管理,加强冷链农产品追溯管理和病毒污染防控。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