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日前,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介绍,《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资产范围;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
根据《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
《条例》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此外,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