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委员:建议制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十分关注就业问题。在他看来,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大量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提出,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并好于预期,也得益于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也面临着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等难题和困境。

  今年全国两会上,汤维建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提案。


  为新业态劳动关系单独立法

  汤维建认为,为适应新业态的发展,制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具有必要性。

  “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纳入现行劳动法调整并不适合。”汤维建表示,我国为劳动者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管用的保障制度体系,然而这一体系是构建在传统型典型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追求的是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他看来,在新业态模式下,企业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吸引劳动者,但平台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管理,往往只是发挥了“信息媒介”的作用。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汤维建认为,如果将新业态关系全部直接纳入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容易引发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等问题。相比较而言,采取单独特别立法的模式对其进行调整更加适合。

  “平台劳动者面临着与传统劳动者不同的风险,他们需要一种量身定制的法律保障。”汤维建说。

  他表示,一方面,采用特别立法的模式能够维护传统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对新业态下劳动用工关系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更加全面地回应平台从业者提出的各种权益诉求。

  汤维建表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等法律之间应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在特别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体系上实现协调衔接。


  为新业态劳动者

  提供更多社会保障

  汤维建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提出了构想,他认为该法主要应当规定新业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比如,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障,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平台就不得派活下单;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权;获得最低劳动报酬权,可根据国家和区域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参照平台的平均报酬水平加以确定。

  针对新业态劳动者“有伤残无工伤”的现象,他建议应明确社会保险权。工伤保险费应当由平台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由平台和劳动者共同分担保险费用,同时要设计与劳动关系脱钩的社会保险项目,突破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劳动者直接参保的社保模式。

  此外,他还建议赋予新业态从业人员组建和参加工会权。平台的从业者群体可以自己组建工会,工会依法对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代表从业者集体与平台订立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


  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加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离不开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努力,好的机制、体制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汤维建认为,应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由发改委、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机关等组成的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研究监管对策。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新业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执法监察方面,汤维建认为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劳动者权利清单条款,对违反工时标准、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等侵害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严防企业规避现行法律,将标准劳动关系认定为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减损劳动者的权利。

  同时,汤维建还认为应该通过联盟和协会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探索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企业签订相关劳动用工倡议书或者行业公约来促进企业平台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汤维建认为,要重视新业态劳动者在纠纷解决中的权益保护,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途径和权利救济途径。

  他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担负起主体责任,在其他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参加和介入下,组建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新业态劳动纠纷的化解作用。

  同时,要发挥新业态在互联网方面的优势,建立劳动纠纷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纠纷处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针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构建特别仲裁程序和应急处置机制,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汤维建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将新业态下发生的劳动纠纷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并注意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防止“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