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

  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强大精神和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鲜明底色,凝聚着中华民族英勇顽强、艰苦奋斗、爱国奉献、自力更生等优秀精神品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激励中华民族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这一时间节点,如何通过立法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时代赋予的新的课题。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都将目光聚焦在了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上来。


  杲云代表: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法治框架

  作为上海市黄浦区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杲云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非常重视。他介绍说,上海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地,其中,黄浦区现有各类红色革命旧址遗址及设施146处,居全市第一。

  近年来,黄浦区大力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积极打造“开天辟地”红色文化根植地,在挖掘、保护、利用红色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批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历史价值的红色资源得到保护和提升。

  在杲云看来,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华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是革命先辈先烈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留下的、不可复制的历史遗存、宝贵财富,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教育价值、文化价值。然而,当前我国对红色文化资源的整体保护利用水平还不够高,保护不力、利用不足的双重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些问题一方面体现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缺乏国家立法支撑,另一方面也体现在红色文化资源日常管理面临多重困境。除了缺乏统一的协调领导,还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管理缺位等问题,以及产权多元,管理不顺,保障力度不够等情况。此外,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同程度存在着红色文化资源整合度低、开发利用粗放、配套设施跟不上、文化展示功能单一、公众保护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立法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好红色基因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我们党迎来百年诞辰、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特殊背景下,意义尤为重要。”杲云认为,通过国家立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是弘扬革命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精细化立法的生动体现,对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杲云提出,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法》,系统规范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弘扬和利用、保障措施等内容,确立适应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填补法律空白。

  他认为立法应重点聚焦红色文化资源的界定,强调“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并重”“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建立名录保护、调查认定、巡查监测等基本制度,强化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提供基本法律遵循。

  杲云特别指出,对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一直是立法的焦点、难点。

  考虑到部分私有产权人在认定中不愿意配合,在维护、修缮时不愿意承担相关义务等情况,杲云建议参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于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由政府通过征收、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并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杲云还表示,由于私有产权人需要承担维护、修缮义务,如不允许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进行商业性经营,一方面变相剥夺了产权人的收益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保护利用。因此,他建议在立法上采取区分产权状况实施差异化开放的做法,即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全面实行免费开放,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在取得许可后可进行合法经营,提倡所有人与开发主体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等内容,共享红色文化资源收益。

  杲云对这部法律的体例安排也提出了设想。他建议立法共设六章,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内涵、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二章“目录管理”明确调查摸底、认定申报、目录调整等内容。第三章“保护管理”明确专项规划制定、工程建设、禁止性行为、维护与修缮、抢救性保护、征收与产权置换等内容。第四章“合理利用”明确合理利用的原则、宣传与弘扬、理论研究、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资本参与等内容。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刘艳代表: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单独立法

  “我建议通过立法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有效保护和利用。”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她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

  在刘艳看来,在喜迎建党百年之际,系统梳理与深度挖掘丰富的红色文化遗存,在保护的基础上利用,在利用的基础上传承,对于继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汇聚新时代磅礴力量,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刘艳表示,红色文化遗存因历史原因,很多载体不具备优美的造型和完整的本体,故其历史价值和人文意义易被忽略。但其革命历史价值对于新中国发展而言意义非凡,有着超出传统价值体系限定的独特内涵。因此,单独立法才能使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引起足够重视。

  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对保护革命文物进行规范引导。多个省份也先后制定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刘艳透露,上海市已于2020年启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立法工作,拟于今年颁布《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虽然全国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存在依据不足、认定不清等尚需完善之处,因此,制定一部全方位的纲领性法律势在必行。”刘艳说。

  资金投入不足是多地在保护红色资源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刘艳调查发现,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不少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无人管、无人修的境地,许多红色文化遗址遭受破坏或年久失修,有些甚至坍塌,急需修缮、重建。她认为,通过立法明确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关键问题。

  她还认为,在目前缺乏统一、完善的纲领性指导法案的环境下,会因定级不清出现降格保护或保护过度等情况。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可实现分级、分类、分层开展保护工作。

  基于上述因素,刘艳建议立足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已有经验,将散见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已试点推进的红色文化遗存相关法律、条例、意见中的专门条款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刘艳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她认为制定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应当以革命文物原样原貌保存最优化原则为核心理念,并明确红色文化遗存界定标准,明确不同等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准,注重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弘扬。

  同时,这部法律还应当是特别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既规定有关红色文化遗存的实体认定、等级界定、保护措施等的适用,也规定涉及红色文化遗存遭受破坏、损毁后的处罚内容,红色文化遗存定级机制和机构的认定,为做好各项保护工作建立扎实的法律基础。

  “这部法律不仅要规定办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内容,还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属地政府的责任及义务,不仅要体现对红色文化遗存的有效保护,还要加强对其的开发利用、宣传宣教,以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遗存在弘扬优秀革命文化方面的应有作用。”刘艳说。

  最后,她还认为应该处理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从立法技术考虑,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不必规定所有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只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主体,红色文化遗存是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定即可。其他无区分必要的内容,可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