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沪集中宣判
长江保护法施行首日——
本报讯(□刘静云)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旨在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提升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在该法施行首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立足于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开展增殖放流、集中庭审、联席会议等系列活动。
3月1日上午,上海金山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3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费某等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集中宣判后,上海金山法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公安金山分局、区农委赴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联合开展增殖放流及法治宣传活动。
在金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现场监督、指导下,鲫鱼、鲢鱼和鳙鱼等共计7.16万尾鱼苗被投入水库村指定地点。
此次活动,上述案件被告人也参与其中。金山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若仅仅只对行为人判处刑罚,无法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通过责令其采取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可以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举的效果。
此外,在活动现场,金山法院环资庭结合长江保护法,通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宣传展板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向村民进行法治宣传,电捕鱼有哪些危害?禁渔期的规定是什么?该如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一系列问题的解答普及了长江保护法,也让大家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