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隐私认定依赖具体场景
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
“判断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关系,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即在具体场景中判断微信好友的范畴。”
2019年,哈尔滨的王平(化名)在使用腾讯“微视”App时,发现“微视”App会获取他的全部微信好友信息,还会向他推送微信好友发布的视频。当他使用QQ账号登录时,“微视”App也会获取他的全部QQ好友信息,并向他推送QQ好友发布的视频。
同样在2019年,北京的用户黄雪(化名)在使用“微信读书”App时,发现自己在“微信读书”App上关注了上百个好友,也有上百个好友关注她,但这些关注行为既非其个人操作,也没有得到她的授权。
随后,两人分别以侵犯隐私为由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等告上法庭,但两案的判决结果却不同。
在王平诉“微视”App侵权案(以下简称微视案)中,法院认为王平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腾讯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黄雪诉“微信读书”App侵权案(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案)中,法院认为“微信读书”App收集黄雪微信好友列表并展示读书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判决腾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6600元。
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
“微视”App是由腾讯实际运营的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用户可以在“微视”App上浏览短视频,同时还可以通过创作短视频的方式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目前“微视”App只能使用微信或QQ账号登录,不提供其他登录方式。
王平认为,他使用微信和QQ账号登录“微视”App,仅仅是授权进行登录服务,“微视”App无权收集和使用他在微信上填写的性别、所在地区以及好友关系等信息。他在登录和使用“微视”App时,“微视”App未告知他会使用上述信息,他也从未明确同意过“微视”App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
2019年4月,王平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腾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上使用其在微信或QQ上填写的性别、所在地区以及好友关系等信息,并在服务器中彻底删除其全部个人信息;要求腾讯在其官网及“微视”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向其公开赔礼道歉180天、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支持了王平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裁定腾讯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其微信或QQ好友信息的行为,停止在“微视”App中将其推荐给其他用户的行为。
腾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5月18日,南山区法院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上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1年1月20日宣判。该院认为,王平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不构成对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驳回了王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从王平的代理律师李海臣处了解到,王平已提起上诉。
好友关系“被授权”?
不管是微视案还是微信读书案,腾讯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是否经过授权,当事人与腾讯存在分歧。
微视案中,王平称其并未明确授权同意过“微视”App收集和使用其好友信息及个人信息,但腾讯则辩称,所使用的头像、昵称、地区、性别及好友关系,已通过用户协议、授权登录页面等方式获得王平的明示授权,不构成侵权。
腾讯所说的用户协议是《腾讯微视隐私保护指引》《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这两份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明确:“腾讯可对您QQ账号、微信账号中的昵称、头像、性别、地区、好友关系等信息以及在微视中的相关操作等信息进行使用,并可以向您本人或其他用户或您的QQ/微信好友展示前述信息。”同样,在微信的《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也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明确:“当你使用微信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互通功能时,其他软件或硬件的提供方在经你同意后可以获取你在微信主动公开或传输的相关信息。”
腾讯还提供了7份公证书,证明王平在首次登录时授权“微视”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还用以证明“微视”App只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即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按钮,才会获取微信好友关系。如果用户点击“拒绝”按钮,则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
记者实际使用“微视”App时发现,目前版本中,虽然用户对于“微视”App获取微信好友关系有“选择权”,但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则是强制性选项,若选择“拒绝”,只能不使用或另行注册微信账号进行登录。而微信读书案中,当时的版本对于好友关系为“一次性授权”,即登录“微信读书”App时必须一次性授权用户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及微信好友关系,否则无法注册登录。
王平认为,腾讯提交的相关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时用户有同意以及拒绝的选择权,无法证实他在初次使用和公证时存在同样的选项。另外,王平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使用的微视版本无法撤销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只能通过在微信中进行相关设置撤销。
王平的主张并未得到南山区法院的支持。南山区法院以腾讯提交的公证书及王平未提供相反证据为由,认定“微视”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获得了王平授权。虽然王平使用的微视版本还无法撤销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但在此后的版本中可以直接撤销,是腾讯为优化用户体验所做出的改进,该院予以肯定。腾讯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已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
记者发现,目前想要解除微信好友关系授权并不能直接在“微视”App中操作,因为“微视”App中并没有直接解除微信好友关系授权的通道,而需要在微信中操作撤销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
虽然腾讯提供的公证书中提到了解除微信好友关系授权的操作步骤,但记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仅在微信“设置—隐私—授权管理”中关闭“微视的朋友关系”选项,并不能解除好友关系的使用,仅能使好友不会在“微视”App中看到用户本人的相关动态,微信好友信息仍会保留在“微视”App列表中。如果想要微信好友关系不在“发现列表”中,还需要在“微视”App中进一步操作解除授权。也就是说,既要在微信中解除授权,还要在“微视”App中解除授权。
平台违反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微信读书案中,腾讯也以《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及弹窗方式进一步提示并获得用户同意为由,认为其已向用户进行充分告知并获得同意。但此说法并未得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认可,该院认为“微信读书”App并未获得有效的用户知情同意。
该院认为,“微信读书”App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对用户进行显著的告知,确保用户充分了解、知悉信息处理的方式、范围及风险,《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并没有显著提示,且该协议直接以无提示的方式规定读书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意图规避可能存在的侵害个人信息或隐私的风险,关于微信好友列表与读书信息的使用方式上,“微信读书”的告知是不充分的。
记者注意到,在最新版本的《微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已经删除关于读书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表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即使平台事先获得用户授权同意使用其朋友关系,这也只代表平台获得用户个人授权,并不代表平台得到该用户朋友的授权,“我只同意把个人信息公开在平台,并不等于我的好友也无条件同意公开和利用其个人信息。”
另外,他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平台如果采用“打包式”协议的方式,而不将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进行具体说明,将违反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何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记者注意到,目前法院的相关实务判决中,倾向于认为微信好友关系等个人信息不是个人隐私,理由是微信好友关系并不属于“私密信息”。
在微视案中,法院认定,王平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虽然其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其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信息,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其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
在微信读书案中,法院认定黄雪的读书信息及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尚未达到私密性标准,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但不满足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何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王建平认为,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指影响私人生活安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年龄、生理缺陷、行动轨迹等信息。在具体案例中,应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从反向理解来说,“只要根据个人意愿,不愿意公布的个人信息就是私密信息。另外,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公开,不是依据公开者的意愿,而是被公开者的意愿。”
在王建平看来,微信好友关系属于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他表示,对于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私密信息或个人隐私的判断,混淆了微信“朋友圈信息”和“圈外信息”的概念,圈内私密信息相对于圈外就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即使某些个人信息在微信中被主动披露,并不等于圈外隐私豁免。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通表示,判断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关系,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即在具体场景中判断是否属于微信好友的范畴。比如目前很多人将微信区分为工作微信和私人微信,工作微信中公开的“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如果是私人微信中的好友关系,则因存在私密好友,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记者注意到,即使司法实践中认定使用微信好友关系等个人信息属于侵权行为,也仅认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而不会认定侵犯隐私权。那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边界是什么?
王建平认为,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区别是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范围更大。
在高通看来,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关系密切,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逐渐超越隐私权的范围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明确提出“个人信息权益”概念,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但并非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均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他认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有交叉但范围不同,交叉部分是体现隐私的信息。比如姓名属于个人信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等情形下使用时,可能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但在隐私权中,姓名并不属于隐私信息,不能为隐私权所保障。
“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个人信息不一定要用隐私权来保护,还可以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不管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还是隐私权,均有救济途径。”高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