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守护好社会公众的“钱袋子”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不久前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解读。


  明确非法集资“三要件”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暴露出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旨在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特许行业不能“无照驾驶”

  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明确,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

  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以下三方面针对性措施。

  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有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方面,《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