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曹修修:
本院受理原告赵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112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曹修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怀丽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安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田瑞金、王继敏:
本院受理原告石宝英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判决书中被告“王吉敏”应更正为“王继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辽0323民初1488号民事补正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与原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建波、关丽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323民初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岫岩法院红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董玉奇:
本院受理原告闫贵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鹿邑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林思凯、牛国顺:
本院受理原告刘乃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鹿邑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漯河市铭富实业有限公司、王敏、赵辉、赵天学: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赵天学、王敏、赵辉、何旷、张兰、陈振宇、漯河市铭富实业有限公司、郸城县千百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齐卫东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孙世云:
原告杨春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1502民初480号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葛永: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502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刘修才: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东海借款本金3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522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尹建军、尹旭省:
本院受理原告史东祥诉被告尹建军、尹旭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吴来军(曾用名:柏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王升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查发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徐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唐茂兵:
本院受理原告骆苏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25民初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徐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李凡:
本院受理原告蒋祖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25民初3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徐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赵发:
本院受理原告叶文贤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纺织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赵舒于: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开庭前。本案定于2021年4月3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穆维田:
本院受理原告王相平、魏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8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贺进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李学武、张青芬、李学军、王风艳:
本院受理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12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赵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王风艳、李学军、李学侠:
本院受理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冀11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赵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李学侠、李学军、王风艳:
本院受理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冀11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赵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沧州渤海新区辛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辛井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辛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秋禾商贸有限公司、辛井军、任俊云、葛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0)冀0983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辛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期内利息8319.38元,并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7.6175%的标准支付本金5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秋禾商贸有限公司、辛井军、任俊云、葛建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辛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沧州渤海新区秋禾商贸有限公司、辛井军、任俊云、葛建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辛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辛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秋禾商贸有限公司、辛井军、任俊云、葛建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983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寇强胜、韩建涛、韩江祯: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显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229民初358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亮甲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化德县长顺镇长春北街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为142011400527,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