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布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63条,主要修订了六方面内容:一是细化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界定“证据”内涵;二是突出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整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三是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在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的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四是规范职业病诊断管理;五是明确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六是缩短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限缩减至10日,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鉴定申请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减至40日,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30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缩短至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