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众包骑手劳动权益困境

专家建议建立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险保障


  专家建议,可创设一种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适用于零工经济用工形态的新型用工关系,根据平台用工特点设立不同劳动基准保护及不同的社会保险保障,同时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险范围,建立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险保障机制。


  今年30岁的王洋(化名)回忆几年前当众包骑手时的经历,依然懊悔不已。

  2015年9月20日,大学毕业不久的王洋被众包骑手自由灵活的工作模式吸引,注册成为达达平台的一名众包骑手。彼时,众包模式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然而,正是这个决定改变了王洋的人生轨迹。仅仅做了42天的众包骑手后,送餐过程中的一场交通事故让他因交通肇事罪服刑1年,背负犯罪记录以及12万元的赔偿款。

  出事之后他才明白,与众包平台签订的《注册协议》里写明,他与众包平台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等关系”。作为众包骑手的所有保障仅来自于当天接单后自费购买的2元意外保险。

  近年来,“人人都可成为骑手”“全民可参与”等众包平台广告宣扬的工作模式,吸引大量人员加入。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美团外卖有单骑手数270万,2018年蜂鸟注册骑手为300万。

  短短几年后的今天,众包模式可谓已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像王洋一样的众包骑手,全部保障依然是每天自费购买的意外保险,这无异于在用“生命裸奔”。

  一旦发生意外,他们往往会与众包平台陷入“劳动关系”之争。平台只认可与众包骑手是居间关系,在《注册协议》中即明确排除与众包骑手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意味着平台用工的骑手们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数百万众包骑手的权益如何保障?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建议上海应尽快修法建立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险保障,按照不同行业,合理划分职业伤害风险负担缴费标准,在立法上规定多元化职业伤害工伤保险计划,让不同职业群体都有最低职业伤害保险的保障。


  不接单则无保险保障

  2020年12月21日,北京一名43岁的饿了么众包骑手韩某猝死在送餐途中。饿了么平台称韩某与其并非雇佣关系,只给予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此事引发争议后,饿了么平台表态将猝死保障额度提升至60万元。

  此事再次引发公众对于众包骑手群体的关注。目前,就外卖骑手来说大致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平台自营方式管理的骑手,一种是区域代理公司招聘的外包配送骑手,还有一种是自行注册的众包骑手。与前两种骑手相比,众包骑手时间自由、入职门槛较低,个人通过众包平台App自行注册,通过审核即可接单。以某众包平台为例,只要身体健康,年龄在18-57岁之间,有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申请成为该平台骑手。

  在权益保障上,众包平台均在注册界面做出承诺。美团众包平台承诺众包骑手每天接单后将享受高保额意外保险保障。达达平台则承诺,除常规个人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外,额外给予骑士及家人关爱保障,含一份关爱险及一份关爱金。

  然而,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案例及公开报道来看,每天开张第一单才会缴纳的3元意外保险费,保险期仅1天。起保时间为众包骑手第一次抢单时间。在保险赔偿额和保障时间上,各平台略有不同。

  然而,这笔保费随单不随人,如果当天没有接单,则不会触发系统自动投保。这也意味着,如果当天没有开单,众包骑手前往接单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损害时,无法购买这3元意外保险,也无法享受保险保障。

  美团众包骑手黄昌寿就不幸有此遭遇。2020年6月10日,黄昌寿在工作路上被突然倒下的大树砸伤。索赔时,美团南宁区域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发生时黄昌寿并不是在派单的上班状态,而是在上班路上,不享受意外保险理赔。

  “目前平台主要通过为众包骑手购买商业险的方式解决其保险问题,然而这些商业险总体来说性价比低、实用性差,并且骑手在理赔时往往遇到重重困难。”曹艳春说。


  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存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众包骑手很难被认定与众包平台存在劳动关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并梳理31个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发现,仅山东青岛1起案件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上海1起案件一审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二审被驳回。

  在众包平台与众包骑手签订的《注册协议》中,“不存在劳动关系”也被重点标示。比如饿了么平台《蜂鸟众包用户协议》写明:您知悉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您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在达达平台,相似的内容3次在《注册协议》提及:达达平台与您并非劳动、劳务或雇佣等关系。

  这些协议也成为诉讼中众包平台用以证明其与众包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在王洋交通肇事案中,众包平台认为其与王洋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并以在线签署的《注册协议》中的条款表明,其提供的仅是居间服务,只承担居间责任。

  那么《注册协议》中写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劳动关系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并不这么认为。

  他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相关法律事实及法律、法规进行判断,而不是依据平台格式条款的约定。司法裁判者应对此做审查,如果双方在事实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而平台的格式合同排除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应享有的相关权利时,应当认定为无效。

  事实上,目前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即使是相同平台的案件,各地法院也会出现迥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王洋交通肇事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众包平台在配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居间服务,与王洋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从配送员提供的劳务中获取利益,享有权利,故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而重庆另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众包平台与众包骑手吴某并无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用工指派等行为,吴某与众包平台缺乏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性特征。该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在学界同样存在。

  曹艳春认为,不同平台经营模式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会有差别。众包骑手准入门槛较低、自由度大,与平台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而仅具有财产关系,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不过,对于可自主接单,但接单后整个配送活动受到平台指示、管理与考核的众包骑手,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特征。

  范围则明确表示,目前绝大多数众包骑手的实际工作状态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与众包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众包骑手上线接单后,与平台之间有紧密的从属和控制关系,需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支付方式接单,消费者的评价会影响其奖惩及评级,“这与普通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并没有差异。”


  不确定的担责主体

  “劳动关系”之争引发的连锁反应是,当众包骑手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个人损害或第三人损害时,担责主体也很难确定。

  王洋交通肇事案判决书中显示,2015年11月2日下午1时15分左右,王洋正在送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遇到行人李某骑自行车逆行至此,两人相撞,李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中,王洋承担主要责任。他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至法院,获刑1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75万余元赔偿中,王洋承担12万元赔偿,保险公司承担5万元赔偿,剩余58万余元由达达平台承担80%的责任,约46万余元。

  这12万元赔偿,对王洋来说是一个大难题。家境不佳的父母为其借钱交了赔偿款。

  这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达达平台与王洋是雇佣关系,达达平台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达达平台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再审法院认为达达平台与配送员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其申诉。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虽然达达平台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但王洋服刑期满出狱后,平台向其追偿因此事承担的46万余元赔偿款。”王洋的代理律师、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慧宾介绍说。

  达达平台的追偿依据是《注册协议》中的追偿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吕慧宾表示,由于达达平台提供的《注册协议》不全面,且不能证明当庭提供的《注册协议》是王洋注册为骑手时的协议,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以达达平台撤诉结案。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王洋是“幸运的”,因为达达平台最终替他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而在山东潍坊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第三人损害案中,也是众包骑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法院认定达达平台仅是居间平台,与众包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近20万元赔偿最终都由众包骑手一人承担。

  记者梳理的31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众包骑手损害或第三人损害赔偿案件共23起,其中由平台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仅6起(仅1起由平台承担全部责任),4起案件全部责任由众包骑手承担,5起由外包公司承担责任,7起由众包骑手和保险公司一起承担,1起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范围认为,众包骑手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个人损害时,如果不存在第三方公司,应由众包平台承担责任。“平台从众包骑手的送餐行为中获益,根据谁获益谁承担损失的原则,即使未被认定劳动关系,也应由平台承担责任。”

  曹艳春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确认众包骑手与平台成立劳动关系时,则由平台承担责任。当认定众包平台与众包骑手成立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时,由于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和1192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众包骑手损害的,众包骑手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建立多元化

  职业伤害保险保障机制

  出狱后,王洋发现身边一切都变了,朋友都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而我却落后很多。”

  让他难过的事情还有很多。女朋友的父母希望未来的女婿是从事公务员等“铁饭碗”的人,背着犯罪记录的他不可能达到这个要求。他还担心,自己的犯罪记录会影响未来的子女。

  在吕慧宾看来,如果众包模式没有明确的用工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王洋所经历的情况,还有可能发生。

  目前,各地纷纷探索如何保障众包骑手的权益,如浙江、江苏、广东等地陆续出台相关保障政策,将众包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在曹艳春看来,虽然此举能极大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打破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束缚,但目前各地做法尚不能完全满足众包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要求。

  她建议,应创设一种适用于零工经济用工形态的新型用工关系。这种新型用工关系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根据平台用工特点设立不同劳动基准保护及不同的社会保险保障。

  在职业保险保障上,曹艳春建议扩大范围,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险范围,建立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险保障机制。

  范围认为,多数平台与众包骑手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构成劳动关系,应将这些平台从业者纳入劳动法保护,给予他们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排斥在劳动法之外,陷入权利保护的困境。

  不过,针对众包平台用工灵活性的特点,范围建议,可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有适当调整,如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通过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强化平台从业者的医疗和养老保险,更好地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权。

  “如果时间倒流可以重新选择,我不会去做众包骑手。”王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