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当即办不了离婚,去法院可以吗?

  民法典为协议离婚设置了“三十日冷静期”。自2021年1月起,民政局将无法立即发放“离婚证”。那么,协议离婚需要冷静期,去法院可以尽快办理离婚吗?


  诉讼离婚也有“冷静期”

  事实上,到了法院,还是要冷静。诉讼离婚的“冷静历史”更悠久。2018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虽然在诉讼程序中“冷静期”并非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每宗离婚案件必须有调解程序。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018年起,根据最高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思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成立“婚姻调解工作室”。工作室由接受心理、调解技巧、性别平等培训的专业团队法官、两名专职调解员、一名常驻心理咨询师组成。针对受理的家事类案件全面开展调解工作。为化解当事人激动的情绪、搭建离异父母沟通的渠道、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帮助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

  在一宗案件中,张某(女方)和陈某(男方)已年届六旬,双方结婚35年,儿女早已成家立业定居外地。张某在法庭中诉称:“我受了他一辈子气,从来不尊重我,老了我不想委屈自己。希望快点判决离婚,我拿到判决书就回老家。上个月搬到宾馆住了,一天住宿费都要180元。”

  男方陈某是一名老工程师,工作30余年,即将退休正打算享享清福,遇上老伴儿起诉离婚,陈某非常不解,在法庭回答了一句“不同意离婚”,便再也说不出其他的话。

  承办法官认为陈某和张某的婚姻中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情形,根据案件审理经验和双方庭审表现,认为双方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双方对婚姻存在巨大的认知差异,是因为在婚姻中存在缺乏有效沟通、陈某长期无视张某的情感需求等问题造成的。

  在承办法官的安排下,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同时介入。经过心理咨询,张某的情绪平复下来,认识到陈某的工作环境对其个性发展有较大影响,并认识到陈某客观上也承担了较多的家庭经济责任。在调解员的指导下,陈某也开始重新认识这位生活了一辈子的“熟悉的陌生人”,理解了张某压抑多年的情感需求。陈某根据心理咨询师为双方出具的《婚姻修复指南》开始尝试与张某沟通。两次调解之后,张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社会向着多元化发展,面对离婚率逐年递增的客观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于存在危机的婚姻进行干预、引导,倡导当事人互相包容,借助心理咨询、专业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需“冷静”

  法院调解绝不是简单的“和稀泥”式的调解。比如在文某(女方)诉丘某(男方)离婚纠纷中,在诉前调解阶段,丘某答辩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开庭之后,发现双方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称不同意离婚主要是担心孩子的抚养权无法协商,有拖延处理离婚事宜的想法,对于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认识均比较悲观。庭后,承办法官将上述情况告知调解员,并就财产和抚养权拟定了初步的调解意见。经过调解员与丘某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解决了孩子的抚养探视和财产分割问题。

  上述案例只是深圳罗湖区法院历年调解的大量案件中的两个非典型代表。在家事案件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依法判决离婚时,法院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子女抚养的安排,会组织调解。如果不能解决全部矛盾,部分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搭建离婚后的沟通渠道,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抚养探视子女的方案,对于帮助当事人离婚之后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是极为有利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情形的案件,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甚至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的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须设置冷静期,在依法保护受损害方利益的同时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