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生物安全刑事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从事基因编辑、克隆胚胎,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我国强化生物安全刑事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将非法从事基因编辑、克隆胚胎,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等三类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这是我国刑法与时俱进、强化生物安全刑事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时代,也是生物风险与生物安全并存的时代。生物安全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物安全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求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表决通过,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领域的主要问题作了填补空白式的规定,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法律责任是法律实施的保障,责任条款的有无、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法律规定能否落到实处。生物安全法第九章系统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我国刑事立法单一刑法的传统,生物安全法只作出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起到警示作用,又为后续刑法修改留出空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增设危害国家生物安全的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和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具体罪名及刑罚的设置,使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更加严密、更加完备,法律规范之间的协同性进一步增强,既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生物安全的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应对生物威胁、防范生物风险,又依法保障和推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必将推动国家生物安全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
密织危害人类遗传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2018年11月26日,世界首例运用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胚胎进行编辑,进而植入妇女子宫妊娠的双胞胎婴儿在深圳诞生,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基因编辑是指精确地添加、删除和改变基因组的一系列技术。对人类基因的编辑,包括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和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人类生殖系基因进行编辑,编辑后的基因可以遗传至后代。允许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已经达成伦理和社会的基本共识,并用于临床治疗。而对于人类生殖系基因的编辑,尤其是以实施生殖为目的对人类生殖系基因进行编辑的行为,则因为严重违反伦理和不可控的风险,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进行限制,将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规定为犯罪。例如,法国《刑法典》、德国《胚胎保护法》、澳大利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法案》,都规定了此类犯罪。我国早在2001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就明确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科技部、原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也规定,“不得将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但当时刑法上还没有将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基因编辑婴儿”案作出一审判决时,对实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行为的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等三人,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虽然社会上有处罚过轻的议论,但这已经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下所能作出的顶格处罚。不过,非法行医罪侧重于对医生执业准入秩序的维护,如果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该行为,则无法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非法从事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不仅包括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的行为,也包括将其植入动物体内的行为;基因编辑、克隆的对象也不限于人类胚胎,即使是对动物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克隆,只要是植入人体,都属于犯罪行为。将严重违反伦理、危害人类遗传安全的行为纳入了刑事处罚范围,对于防范基因技术的误用谬用造成的不可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类遗传资源发展和监管之间找到平衡点。人类遗传资源是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及其产生的数据信息,对人类而言,既是“说明书”又是“密码”,人类生命科学的许多未知领域都可以通过它来探索。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人类遗传资源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非法采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流出到境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019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从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合理利用、加强规范、优化服务监管等方面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做出规定。对非法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外国组织、个人及其机构采集、保藏、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等行为,条例都设置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物安全法也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境外组织、个人及其机构采集、保藏、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等新罪名,体现了刑法与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衔接、相协调,加强了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刑事法治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仅限于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出境两类。对于非法保藏、非法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则没有纳入犯罪。这表明我国刑法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首要属性——资源,有着充分的尊重,资源要加强保护,更要合理利用。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隐私,尊重社会伦理,又要适应技术发展新趋势、回应新诉求,在发展和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对于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刑法是根据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作出不同处理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行为,因其严重侵害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健康、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非法保藏、非法利用的行为,则由于对公民健康、社会伦理和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所可能造成的损害相对小、相对不确定,而没有上升为犯罪。同样的,对于非法的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克隆胚胎行为,也只有将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才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当然,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非法利用所能造成的危害有可能会更加显化,到那时,就需要刑法进一步与时俱进作出修改。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景观的自然性和完整性,摧毁生态系统,危害动植物多样性,影响遗传多样性,是全球性的问题。我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215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南方地区的福寿螺,东部沿海的大米草,华南地区的薇甘菊,内蒙古及东北地区的刺萼龙葵,外来入侵物种广泛分布于农田、草原、湖泊、河流、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每年给国家造成数千亿元的经济损失,威胁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粮食安全和人体健康。关于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加强了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近年来,一些外来入侵物种因为造型独特,受到宠物爱好者追捧,有的人盲目跟风违法违规购买活体奇珍异宠入境,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例如,褐云玛瑙螺是许多人畜寄生虫和病原菌的中间宿主,可能引起致命的脑膜炎。绿鬣蜥具有较强的繁殖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在我国台湾地区弃养成灾、大量繁衍。有的动物饲养者将巴西龟、拟鳄龟、清道夫鱼等外来入侵物种放生或者遗弃到河流、湖泊中,严重危害生态环境。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将构成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组织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