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嘉思杨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四川鑫概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9点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成本军、钱凤霞、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四联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斯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素珍、奚勇俊:原告李红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宗峰:原告盛泽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同斌、王志华:原告吴家成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丁先同:原告张进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可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9624.65元,利息68344.6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0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李勇负担2543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李勇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景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13343.17元,利息209854.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345.19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2元,减半收取46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景飞负担460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景飞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薛保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薛保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3204.90元,利息26699.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379.55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薛保峰负担1063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薛保峰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霖: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1177.17元,利息24757.3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935.23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胡霖负担131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胡霖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洪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洪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0528.19元,利息16234.7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971.7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何洪菊负担108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何洪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宗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徐宗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188.56元,利息90686.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0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2 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徐宗乐负担199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徐宗乐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1364.26元,利息16745.7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59.36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李丹负担1270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李丹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殷文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殷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6195.40元,利息124139.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457.1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殷文全负担2279元( 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殷文全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019.78元,利息31631.37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838.82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刘向华负担153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刘向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 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293元,利息37425.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95.65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强负担129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王强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富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同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6453.72元,利息41722.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96.87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杨富强负担1376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杨富强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尹显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尹显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68801.78元,利息1925.5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03.12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尹显娟负担268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尹显娟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艾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艾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5231.77元,利息102384.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艾青负担282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艾青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宋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宋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057.57元,利息47470.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386.2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宋迎负担140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宋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980.11元,利息66398.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079.32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刘军负担186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刘军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师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师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4766.65元,利息51893.3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651.09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155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何师贵负担1526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何师贵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锦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312.44元,利息2187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256.21 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陈锦华负担101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陈锦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