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养被剐花 使用“代步车”反被诉违约金
车主将自己的车辆送去保养维修,不料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以下简称4S店)的工作人员试车不慎发生车辆剐蹭意外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后双方就维修车辆未达成一致,4S店反向车主索赔高额违约金,究竟发生了什么?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驳回了原告4S店的全部诉讼请求,4S店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2月份,车主施某将自有车辆送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约定当日即可完工、交车。不料在试车确认过程中,4S店员工不慎剐蹭施某车辆,造成车辆右侧损伤,于是4S店当天向施某提供了代步车辆。
当施某第二天再次至服务中心协商时,4S店工作人员提出按《委托修理合同》约定,通过施某的车辆保险进行理赔、维修,而施某认为此举有骗保嫌疑,双方因此争执不下。直到7月,双方始终未就受损车辆维修和补偿方案达成一致。
期间,4S店开始要求施某返还代步车辆,无果后4S店以施某违反《借用车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施某按照15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67500元,并赔偿代步车辆使用期间轮毂损坏损失11100元及诉讼支出。诉讼期间,经法院协调施某先行返还了代步车辆。
面对4S店的诉请,施某辩称因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受损,4S店提供代步车,约定车辆修好后返还,4S店仅要求自己在白纸上签字后领取钥匙。现4S店提交的《借用车协议》为空白样本,无法证明双方签过协议,实际也未就返还日期具体约定。在车辆未修好的情况下自己有权使用代步车辆,并且车辆在使用期间轮毂也未损坏,4S店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是否签订过《借用车协议》,施某占有、使用代步车辆是否属于违约,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轮毂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要求施某支付违约金的依据在于《借用车协议》,但诉讼过程中4S店未能提交经施某签字确认的合同文本,虽然4S店称施某在服务中心协商时窃取《借用车协议》原件并提供了监控录像,但根据录像内容无法认定施某窃取事实,据此施某占有、使用代步车的行为并非基于合同关系。
根据施某与4S店法务人员、4S店工作人员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显示,代步车系4S店工作人员损坏施某车辆后主动提供,应视为自行做出的一种损失赔偿方式。结合双方沟通过程,4S店多次确认先维修受损车辆再取回代步车的解决方案,进一步说明施某占用代步车是权利受损方应获得的损害赔偿,而非受合同限制的借用或租用。协商期间施某曾多次要求4S店返还自有车辆,根据《委托修理合同》4S店应于送修当日返还车辆,却未能实现,已存违约嫌疑,在此情况下要求施某返还代步车,并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施某使用代步车期间曾通过官方救援更换一只轮毂、轮胎,现4S店称该轮毂损坏无法修复,要求施某赔偿11100元。但在交付代步车辆或更换轮毂、轮胎时,4S店并未对车辆情况尤其是轮毂是否损坏进行确认,也无法证明损坏发生在施某使用期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车辆作为消费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维护和保养在所难免。因流程规范、收费透明,官方4S店或服务中心是大部分消费者的首要选择。在维修、保养过程中,车主对与维修方签订的《委托修理合同》内容应仔细甄别、审阅,关注修理内容、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点,对于具体情况,车主应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留痕,以便后续出现问题时有据可依。
受人员素质、场地环境等因素影响,送修车辆在检查过程中受损亦非特例,因此,对于《委托修理合同》中关于托修车辆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维修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S店能否使用托修车辆的相关强制或商业保险进行定损、理赔等相关条款,也要重点关注。
维修过程中如果涉及“代步车”,车主与维修方签订相关借用协议,应在合同中明确代步车使用期限、产生费用、使用期间的权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事故、车辆年检、车辆违章处理等),并遵守合同义务。
使用“代步车”前,要做一个有心人。交付过程中双方应对“代步车”进行全面检查,交接时车主检查4S店是否办理了“代步车”正常使用的相关手续,包括登记注册、购置附加税、保险、年检等。同时检查车身及车内,车身包括近距离观察有无擦伤、漆面开裂或划痕、修补痕迹等,车内检查包括车门把是否安全、门窗密封条是否损坏,安全带是否完好等,一旦发现瑕疵需要及时通过书面或拍照留痕确定,以备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