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早婚父母应该担责吗?
“早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消极影响,还可能引发辍学、高离婚率等社会问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人的各项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7岁男孩与13岁女孩举办婚礼
一对17岁和13岁的“新人”,在大红喜烛前同桌吃饭……这看似是“过家家”的一幕,却真实发生在广东省汕头市贵屿镇某个村里。
早婚,在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时有发生,但是像这一案例中当事人年龄这么小的,并不常见。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经责令女方回归家庭,并且劝导双方回归校园。
不过,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却持续引发舆论关注:未成年人早婚,父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性同意年龄的红线是14岁,如果双方发生性关系,那么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没有进行登记就举行婚礼,婚姻关系有效吗?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学者。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而这一事件能引发热议,很大程度上因为男女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那么,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姻关系有效吗?
事实上,这一问题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司空见惯,要求离婚的一方往往会以此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汪安安和杨刚相识于1997年,次年开始同居生活,随后,两人虚报身份信息和年龄登记结婚,当时两人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后,两人育有3名子女,但是生活却并不如意。汪安安称,杨刚经常打骂自己,而且对家庭完全不关心,2009年以后甚至多次进派出所调解处理。
因此,2016年2月,汪安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刚离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均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及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魏小军介绍,此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曾认可“事实婚姻”,但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修改)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结婚登记的,如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属于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则属于同居。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后举行婚礼但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魏小军表示。
从此次的热点事件中来看,双方当事人一个17岁,一个13岁,显然“婚姻关系”是无效的。既然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对此,魏小军介绍,作为监护人,父母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订立婚约的规定,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无法承担起生育、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也难以承受维持家庭生活必要的经济压力,“早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消极影响,还可能引发辍学、高离婚率等社会问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履行好监护人的各项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明知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除了父母责任以外,该案例中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女孩只有13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满14周岁被认为不具有性同意权。
“也就是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原则上仍构成强奸罪。”魏小军表示。
李浩然出生于1996年,是某艺术培训机构的兼职老师,2019年7月,当时只有13岁且即将升入初三的女生杨雪到该机构学习,随后两人先后两次发生了性关系,被杨雪的家人发现并报警。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浩然在从事吉他教育培训期间,应当知道杨雪可能不满14周岁,仍与其两次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在侦查人员电话传讯后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李浩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概念,其第19条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此案是成年人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如果像前述案例中一样,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且举行了“婚礼”,如果发生了性关系,又该如何处罚?
对此,《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强奸罪名成立,刑法第17条则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回归到前述热点事件中,相关报道并没有提到两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魏小军表示,一般来说,男孩对女孩未满14周岁是知情的,如果男孩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则符合强奸罪的一般要件。但鉴于男孩未满18周岁,且双方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如果男孩在此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可能因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被免予刑事处罚。
“对男女过早结婚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也可以考虑修改立法,明确对存在过错的监护人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魏小军表示。
(文中案涉人物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