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三中院通报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快递公司、外卖平台成个人信息泄露重灾区
本报讯(记者王涵)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日益严峻的课题。目前,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以网络为依托,呈现多元化、科技化、隐蔽化发展趋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显示,酒店、快递公司、外卖平台等已经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单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通过恶意软件等方式侵入企业获取个人信息现象多发。
个人信息犯罪
呈科技化、隐蔽化趋势
据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自三中院建院至今,辖区法院共受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诉案件75件,涉案人员104人。从信息的特点来看,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兼具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数量从“倍数级”进阶至“指数级”爆炸式增长。从犯罪手段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以网络为依托,呈现多元化、科技化、隐蔽化发展趋势,监管难度大,调查下游犯罪存在障碍。
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呈现多人团伙作案趋势,被告人身份、职业呈现多样化,出现较为典型的单位犯罪。近年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对象已由自然人扩大至商业公司等单位,出现了公司、公司总经理、公司职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企业(如酒店、快递公司、外卖平台等)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单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通过恶意软件等方式侵入企业获取个人信息现象多发。
此外,公民个人信息因涉及住宿、财产、征信、轨迹等敏感内容,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
单位授意员工犯罪
致员工、主管齐获刑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推销演讲培训课程,雇佣被告人孙某某、丰某某等20余人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并通过入职培训、口口相传方式授意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登录QQ账号,并加入以信息资源交流为目的的群,通过交换等方式获取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此案中,被告单位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负责人决策,以单位名义由销售人员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且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继而获取的销售利润归被告单位所有,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该单位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通报会现场,北京三中院刑一庭庭长王海虹介绍了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罚。
此案中,除涉案员工被定罪判刑外,被告单位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最终被判处罚金50万元,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除单位授意员工犯罪外,该院还通报了招聘平台和物业单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售卖的案件。
快递单丢弃前应移除个人信息
北京三中院刑一庭法官李丹建议广大市民,不随意填写、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填写个人简历只写必要信息,同时还要注意查看求职平台和招聘企业是否正规;身份证等证件复印时一定要写明用途,防止被他人利用;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银行交易凭证等,丢弃前需要移除个人信息;避免在网上或者街头随意参加一些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抽奖、竞猜、促销送礼品、街头问卷等活动。
同时要注意网络安全,尽量不在公共电子设备上输入个人账号及密码,如必须输入要安全退出并清除相关记录,进行网上支付时,避免使用未知的公共网络,以确保支付安全;网上购物尽量到正规、大型网站,并仔细检查网址,不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不随便点击聊天中对方发来的链接,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时要十分谨慎;尽量避免在朋友圈通过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过度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处、单位地址、子女情况等信息;不要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个人证件丢失或者个人信息泄露后,要第一时间补办证件、更换账号,更改重要的密码,避免经济损失;及时告知亲友,提前加以防范,避免上当受骗;更换电话号码前解绑手机银行、支付软件;及时备份,避免因电脑故障、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账号密码丢失。
此外,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应该记下对方的电话或者邮箱、地址等有用信息,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