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告  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铜仁市西外环农副产品交易商住楼项目已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人工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日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联系电话:甘经理:13809409233、何磊:13638128370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波视达天线器材有限公司、周书清:本院受理原告孟瑞华诉你们与杨宝良、刘磊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98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海洪:本院受理原告李翠娥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冀0982 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独山富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善辉、巫德刚、柯昌礼、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黔27民再114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湖北曾越服饰有限公司、随州市冰姿服饰有限公司、韩继雄、张清林、韩继峰、湖北元辰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朱道彪、万天珍、万天河、林会成、朱道箭:原告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鄂138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俊涛、吴永珍、张保龙、张永超:本院受理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3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平顺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冀043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沈晓敏、田章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35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蔡海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集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方景、王丽侠:本院受理原告涿鹿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冀073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告  薛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高利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冀073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围岚: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中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2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元青、张洁: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本委员会受理被鉴定人陈全贵等17位员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审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因鉴定结论快递无法送达,请下列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前来领取(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广陵路103号二楼社保科),逾期视为送达。具体人员名单如下:1、陈全贵,鉴定结论:九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050,公告传达对象为陈全贵;2、吴向仪,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113,公告传达对象为吴向仪。3、赵福银,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129,公告传达对象为玉环富永阀门配件厂;4、杨秀情,鉴定结论:未构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153,公告传达对象为杨秀情、玉环宏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5、袁龙文,鉴定结论:九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204,公告传达对象为袁龙文;6、张仲,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205,公告传达对象为张仲。7、唐烈华,鉴定结论:八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236,公告传达对象为玉环市丁业建材有限公司;8、巨天贵,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246,公告传达对象为巨天贵。9、郭卫红,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268,公告传达对象为郭卫红;10、罗选洪,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7323,公告传达对象为罗选洪。11、王梦君,鉴定结论:未构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8097,公告传达对象为台州鑫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12、吴宗建,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8130,公告传达对象为玉环锐达机械厂;13、柴方平,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8141,公告传达对象为玉环达发锻造厂;14、邹春勇,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8155,公告传达对象为玉环威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5、王德华,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8191,公告传达对象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16、胡学伦,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8240,公告传达对象胡学伦。17、程继权,鉴定结论:十级,鉴定号为台劳鉴工玉【2020】68247,公告传达对象为玉环振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上人员或用人单位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在本公告送达期限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玉环海边人汽配厂因遗失号码为31600051/21992441、票面金额10700元、出票日期2020年8月6日、到期日期2021年1月5日、出票人浙江赛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环海边人汽配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经受理。依法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何凤、姚香萍、刘卫峰:本院受理原告鲍琴香与被告贵州黔灵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伟平、王荷凤、蔡何凤、王竟、刘卫峰、姚香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被告夏伟平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13民初52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夏伟平)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元伦、付明强、候光强、王小宾、代富涛、成先泽、万兴明:本院执行贵州秦新誉美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桐梓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黔0115执492号案件中,贵州秦新誉美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元伦、付明强、候光强、王小宾、代富涛、成先泽、万兴明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0)黔0115执异200号立案受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会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卫俊:原告朱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3月1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伟辉:原告浦江县舒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3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告 胡建国:原告卢志武诉被告胡建国、丛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26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建国、丛杰连带赔偿原告卢志武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5481.55元;二、驳回原告卢志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同生:原告和胜英诉你离婚纠紛一案,本院现已立案。现原告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树利: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冀07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明月:原告张翠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72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1024破14号之一 本院根据俞小春的申请于2020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仙居县成峰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6日指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为仙居县成峰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仙居县成峰箱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21日前向仙居县成峰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建设西路4号;邮政编码:317300;联系电话:0576-87771964、130587835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仙居县成峰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仙居县成峰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1024破15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仙居县尔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6日指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仙居县尔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省仙居县尔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21日前向浙江省仙居县尔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建设西路4号;邮政编码:317300;联系电话:0576-87771964、130587835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仙居县尔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省仙居县尔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邵崇革、严肖群:原告金华昊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莉铃龙超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高新区凤祥洋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市铁西区永盛发食杂店二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830破12号2020年8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唐乃刚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未能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公司的证照、印章、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为1946150.22元,已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3450元,均为破产管理人垫付。本院认为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宣告破产申请应予准许。因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移交该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破产管理人因而无法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宣告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金马钢球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830破7号 2020年7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昆山市张浦镇龙玉腾通风材料经营部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0年7月21日,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59402600元、银行存款148994.09元,截至2020年9月8日经破产管理人已确认的债权总额为86572186.38元。本院认为,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宣告破产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宣告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联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招文、姚阳娟:本院受理原告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联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招文、姚阳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830破16号  本院根据杨晓波的申请于2020年9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博迈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8日指定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江苏博迈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博迈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21日前,向江苏博迈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淮安市西大街2号;联系人:任倜;联系电话:130035413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博迈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江苏博迈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5日9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五楼科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江苏博迈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特别提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减少人员聚集,各债权人限一人参会,所有参会人员测量体温正常并扫描“淮上通”二维码显示绿码方可参会。如债权人不便参与现场会议,可提前向管理人申请邮寄会议资料,并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管理人反馈表决结果。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泽其、黄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428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法院依法判决:李泽其、黄桂英应返还张明荣借款16000元及支付张明荣逾期还款利息;支付张明荣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4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湖北曾越服饰有限公司、随州市冰姿服饰有限公司、韩继雄、张清林、韩继峰、湖北元辰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朱道彪、万天珍、万天河、林会成、朱道箭:本院受理原告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鄂138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米本院武胜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梅磊:本院受理原告余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138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