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支付前女友“分手费” 妻子能否索回?

  本报讯(通讯员张莹骅 姜叶萌) 结婚后的丈夫,竟然陆陆续续向前女友转账。妻子愤而打响“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她能否索回天价“分手费”?


  丈夫给前女友高额分手费

  妻子要求返还

  林琳和李畅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相识不久即坠入爱河,并携手走入婚姻,婚后林琳一心经营小家,李畅则在外打拼事业。

  一次偶然的机会,林琳在李畅的手机里看到了数笔大额转账记录,收款方不是别人,竟是李畅的前女友敏敏,林琳立即质问李畅。李畅本想否认,但面对白纸黑字的转账记录,不得不承认,他与敏敏之间确实还有联系,但联系的原因是敏敏不满李畅与别人结了婚,不断纠缠,并要求李畅给她分手费。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婚姻生活,李畅不得已按照敏敏的要求支付了数笔“分手费”。

  林琳又惊又怒,一边要求李畅与敏敏断绝一切往来,一边又担心丈夫优柔寡断,因此亲自出马,到敏敏工作的公司大闹一场,上演了“手撕前女友”的戏码,让敏敏颜面扫地。

  然而,林琳的所作所为并未产生预期效果。不久,林琳再次发现李畅对敏敏的转账,转账频率基本保持在每月一次,每次50万元。林琳再次质问为何还与前女友有联系,并再三要求李畅与敏敏断绝往来。

  面对始终无法自圆其说的丈夫,林琳彻底伤了心,再也无法相信李畅的保证。于是一纸诉状将李畅和敏敏告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前女友

  法院确认赠与无效

  法庭上,林琳认为,婚后,李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敏敏大额转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李畅对敏敏转账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敏敏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合计550万元。

  李畅完全同意林琳的诉讼请求,也同意敏敏将全部款项550万元全部返还给林琳一人。

  敏敏辩称,自己与李畅相恋多年,本已谈婚论嫁,但因林琳的介入导致分手。婚后,出于对自己情感的亏欠,李畅主动提出金钱补偿,并在其婚后半年内,分笔转账给敏敏200万元。这笔“分手费”是李畅自愿赠与,并非自己主动索取。李畅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0万元“分手费”源自李畅婚前个人积蓄。李畅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自己作为“分手费”,没有侵害林琳的权利,故拒绝返还该款项。

  敏敏表示,除了“分手费”之外,和李畅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此前,李畅为公司出面向敏敏借款,念及旧情,敏敏出借给公司330万元,并与公司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2年。林琳到敏敏公司大闹后,敏敏要求李畅尽快还款并了断一切关系。此后李畅在敏敏的催促之下陆续转账还款,合计金额为350万元,与《借款协议》约定的本息金额相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畅婚后半年内,未经妻子林琳同意,数次向前任女友敏敏支付“分手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支付的款项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存在过错,损害了林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应属全部无效。在李畅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林琳的前提下,敏敏应向林琳返还该200万元。

  对于其余350万元,因敏敏明确否认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且在李畅转账之前,敏敏与李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有其他资金往来,李畅也曾为公司代收款项,而敏敏亦明确表示不会对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无法认定李畅对敏敏的350万元转账是赠与行为,故而难以支持林琳要求敏敏返还350万元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由敏敏返还林琳200万元。


  法官说法: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应当以实际取得的时间为标准,而非以创造或积累财富的原因行为的发生时间为标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其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再者,向前女友赠与财产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均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在认定一方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被擅自处分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